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起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特殊情况下居民生活用盐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食盐应急状态下,对食盐购入、调拨、分装、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食盐应急工作,按照职能,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及时预警。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测,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食盐应急状态要立即反应,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处置快速决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盐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盐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
(2)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区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研究确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需要及时建议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和国务院支援;
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盐务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盐务局办公室、储备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及局属各专营单位、青岛市盐政稽查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是: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食盐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与省和国家应急指挥部进行工作衔接;
掌握食盐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工作组职责
(1)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盐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2)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盐务局组成。负责食盐应急的综合协调,做好食盐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食盐的建议。组织好商场超市对食盐的投放和销售。组织分装企业做好生产分装工作。
(3)交通运输组。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盐务局组成。根据食盐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食盐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运输通畅。
(4)市场监测监管组。市盐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组成。负责对食盐市场动态和价格进行监测,根据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定食盐投放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食盐投放大起大落;负责对食盐市场以及流通环节食盐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食盐加工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资金供应组。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盐务局组成。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予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专家咨询组。市盐务局牵头,盐业、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等行业和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我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食盐应急事件发生时,对相关紧急事件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应急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应急工作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市盐务局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平衡和安排食盐计划,会同盐务等部门提出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请求省、国家支援的建议。
(3)市公安局:依法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盐运输车辆畅通无阻,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提供人口数据资料。
(4)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费用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食盐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安排协调工作,确保市管道路、高速公路畅通无阻。
(6)市商务局:组织有关商场对盐务部门投放和供应的食盐进行销售。
(7)市卫生局:负责对居民食用碘盐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对食盐加碘情况进行监测。
(8)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组织进行审计。
(9)市物价局:负责对食盐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食盐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串通涨价和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10)市盐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盐调度计划、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方案以及财政补贴意见和申请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的建议;认定食盐应急企业和网点,对食盐储备、分装、调运、供应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打击市场上食盐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经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盐分装环节的定量包装工作进行监管。
(13)区、市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人口数量,组织发放供盐票证;及时收集和报送食盐市场供应和需求情况,维护好辖区内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承担食盐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及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3.预警预测
3.1预防监测
3.1.1市盐务局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单位建议,组织召开盐业管理部门及批发企业参加的食盐经济运行、风险管理分析会议,必要时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3.1.2各级盐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食盐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盐业主管部门。
3.1.3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3.2预警分级
3.2.1市盐务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
3.2.2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计将要发生Ⅲ级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计将要发生Ⅱ级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计将要发生Ⅰ级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3.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方式发布。
Ⅳ、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盐务局发布。
Ⅱ、Ⅰ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发布。
3.4预警解除
依据突发事件变化情况,经确认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盐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盐务局应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信息,并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外实行新闻信息分级发布,防止事态扩大。
4.2分级标准
按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分为Ⅳ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和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Ⅳ级: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和五市中有一个区市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区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市级食盐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Ⅲ级:三区五市中有两个以上区市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区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市级食盐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市内四区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食盐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Ⅰ级:全市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食盐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3启动条件
(1)根据市政府或国家盐业主管部门通知要求。
(2)由于战争或发生洪水、飓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3)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社会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部分区市引起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且持续时间达到7天以上仍势头不减。
(5)个别区市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3倍以上,并出现大面积食盐脱销。
4.4分级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报告,应迅速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达到Ⅳ级,由食盐应急指挥办公室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达到Ⅲ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达到Ⅱ级,由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达到Ⅰ级,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政府组成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理
食盐市场出现市场应急波动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并指导下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启动日报制度。
(3)实行24小时食盐分装加工和配送服务。
(4)加强跨区协调,必要时进行异地库存调剂。
(5)联系生产企业,积极组织调拨,必要时申请动用政府储备,保障市场供应。
(6)提出应急运输方案,积极组织应急调运。
(7)对外发布权威信息。通过媒体加强宣传,消除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8)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结束由盐务局业务处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Ⅲ级结束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Ⅱ级结束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Ⅰ级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4.7信息报送
4.7.1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盐业管理部门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4.7.2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区市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指挥部及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
4.7.3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地点、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8信息发布
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工作组进行收集,整理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向社会发布。
新闻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后,集中提供。
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讯保障
5.1.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稳定畅通。
5.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5.1.3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5.2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5.3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5.4人力与组织保障
5.4.1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5.4.2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5.5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每年将食盐储备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6食盐保障
5.6.1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储备盐制度是保障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实施的根本措施。
5.6.2在正常情况下,小包装食盐储备库必须保持2个月正常销量的库存。
5.6.3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食盐市场秩序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盐,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区市两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6.1.1对发生突发事件期间的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和清理。
6.1.2对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
6.1.3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评估与总结
6.2.1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影响损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指挥部、市政府及上级盐业主管部门。
6.2.2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2.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责任与奖励
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对提出重要建议成效显著,严格执行食盐应急指令,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以及出色完成应急任务、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分装和批发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盐务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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