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现就在三区五市开展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
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2004年12月31日农牧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
(一)垫交农牧业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而形成的债务。
(二)垫交农业特产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特产税而形成的债务。
(三)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而形成的债务。
(四)垫交乡统筹费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乡镇的统筹费而形成的债务。
(五)垫交村提留债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村集体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债务。
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范围是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的,各区(市)在清理化解债务工作中应严格掌握,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二、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目标任务
在全面总结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12年至2013年底,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加快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镇(街道)村债务,优先化解农民群众和镇(街道)村干部最关心、与农民群众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公益性镇(街道)村债务。
三、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区(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进入偿还债务程序。各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先化解后补助。偿债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为减轻基层政府化解债务压力,市级财政建立化债奖补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债任务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偿债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区(市)级特设专户中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或存折。
四、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工作步骤
(一)债务清理核实。
1.镇村清查申报。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组织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各行政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行政村垫交税费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核。在此基础上,将债权债务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公示无异议后,清查小组汇总本行政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镇(街道)负责组织化解债务工作部门。镇(街道)要组织财政、税务、经管、金融等部门对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区(市)负责组织化解债务工作部门。
国有农场执行类似镇(街道)村职能而形成的垫交税费债务也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按照隶属关系统计上报。
2.区(市)全面审计。区(市)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部门、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上报的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将每笔债务直接锁定到债权人,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剔除不实债务,审核面要达到100%。
各镇(街道)、村要将区(市)审计后的债务情况在对应的镇(街道)、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存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对群众提出有异议的,镇(街道)、村要认真调查核实,审核后无异议的,进行锁定,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化解债务台账。
区(市)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按照“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监管系统”)要求及债务项目情况、债务来源、用途等内容,认真做好债务数据的汇总编报工作,并将数据及时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汇总工作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级审核确认。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市)上报的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全市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总额的40%。市级审核后对区(市)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数据予以确认锁定。对于检查中发现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厉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上报化债方案。
区(市)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要根据审计认定后债务实际规模,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化债实施方案,于2012年7月16日前,以区(市)政府的名义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化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清理化解债务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及主要内容,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化解债务资金总额、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清理化解债务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三)偿还兑付债务。
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将本级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拨入财政特设专户。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市)化债工作进度和偿债资金的拨付进度,及时拨付市级化债补助资金。
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认定的债务项目及数额,经复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具体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四)组织考核验收。
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区(市)要根据本地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化债工作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漏补缺,并形成自查报告,及时报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市)自查情况及各区(市)化债实施方案、化债规划和有关材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化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偿债资金筹集
各级政府应承担统筹本地化解债务资金的责任,化解债务资金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切实减轻基层筹资压力。化解债务的资金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财政给予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镇(街道)村资产筹集;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积极筹资用于化解债务。各级政府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市级财政对各区(市)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奖补,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化债任务的,市级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化债补助资金不与各区(市)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严格掌握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对证据不齐全债务的认定。核实认定债务应尊重事实,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有关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并与历年农业两税尾欠、镇(街道)村债权债务台账等数据相互印证。对于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再按程序分别由镇(街道)和区(市)负责化债工作部门审核认定。
(二)债务实际余额的界定。已经过清理核实的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减去多付的债务利息,扣除按规定予以核销的债务,并减去截止到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即为债务实际余额。
(三)与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处理。对于以个人或镇政府、村集体等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开展债务重组或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等工作,镇(街道)村应根据债务重组或表外欠息减免协议等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四)债务利息的认定。借款、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照借款、贷款期限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
(五)债务偿还的顺序。各区(市)在偿还债务时,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镇(街道)村干部等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六)农业税尾欠问题。在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镇(街道),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七、做好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镇(街道)村债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强化对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本地区清理化解工作。要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化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债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止新增债务。各区(市)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制度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步骤,扎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镇(街道)村债务。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街道)村要严肃进行查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举债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基层配套压力。要建立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镇(街道)村债务变动情况,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镇(街道)村债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化债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夯实基础工作。各区(市)要依托债务监管系统,建立信息月报制度,按月更新债务监管系统数据,每月底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确保债务监管系统偿债数据与财政国库部门资金拨付数据一致。各区(市)要妥善处理化债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情况,不得瞒报。要做好化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债务认定有凭据、债务偿还有程序,账务处理要规范。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化债典型案例分析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确保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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