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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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4期
  • 成文日期 2012-05-04
  • 发布日期 2012-05-04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2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五条 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如申报者条件不符,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者前3年的质量业绩。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第七条 组织奖主要授予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
      (一)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二)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四)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提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聘请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经有关区(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对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并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文件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应当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再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组织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员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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