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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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1期
  • 成文日期 2012-04-27
  • 发布日期 2012-04-27
  • 发文字号 青财基〔2012〕6号
  • 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应当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所有项目应当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照省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到位的基础上,对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重点支持内容,通过实施财政奖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参与建设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范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及招标议标等环节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以区(市)为主。区(市)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市级负责指导区(市)编制项目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分配、下达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补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是村内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者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者居民点)和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农村燃气管线、村内新能源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村民自己负责。
      第七条 对于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或者补助的公益性项目,计生、优抚、五保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办公场所、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以及超出省规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在坚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按照不低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平度市、莱西市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80%予以补助,对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70%予以补助,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区(市)应当根据当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突出区域特色,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需求最迫切、受益面广、见效快的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的村组。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市)审核、市级备案的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编制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申请,报乡镇审核。
      (二)乡镇初审。乡镇财政所会同经管部门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区(市)财政、农业部门。
      (三)区(市)审核。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规定,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三条 对批准同意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根据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五条 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支持区(市)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和年终清算制。
      市级财政对区(市)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主要依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市)农业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对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区(市)应当将本级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区(市)、乡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区(市)财政部门或者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实行区(市)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区(市)财政部门或者乡镇财政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市)可以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奖补资金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村组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面公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党员和村民参与的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与乡镇财政所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补助情况及时传达到乡镇财政所,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区(市)、乡镇应当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规范、简明的要求,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申报审批表、筹资筹劳情况、项目招投标文案、施工合同、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图片、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选择部分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区(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中旬前应当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将作为次年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政策落实、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应当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10年6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税〔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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