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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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1期
  • 成文日期 2012-04-11
  • 发布日期 2012-04-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4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依据《条例》已换发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2008年8月1日以后,迁建、改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点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违法作为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
      (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准入条件。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办法》等规定的条件进行。
      (三)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标准。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按照《办法》规定,确定销售区域范围。
      三、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审核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15日前)。为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各区市要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设置细化目标任务,成立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审核清理的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申报阶段(2012年4月16日-4月30日)。各市要按照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规划设置,拟定销售区域范围,4月20日前,上报清理意见,关闭或迁建不符合规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和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厂(点)”);组织辖区内拟保留的厂(点)按照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提出审核申请;各市要在企业自查自纠、提出审核申请基础上,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对不达标厂(点)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企业重新自查,各市对其重新现场审核后,按上述程序提出审核申请。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审核清理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申请审核的厂(点)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并征求省级意见。
      (四)整改复审和迎检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1日)。落实省级回复意见要求,对全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整改;各市组织开展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做好国家、省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审核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审核清理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具有操作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疏导,对于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厂(点)既要坚决予以取缔,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商务、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给予审核清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督导,依法追责。审核清理期间,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重点厂(点)进行抽查督导,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限期改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加大对审核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和整治成效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经审核合格的厂(点),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坚决曝光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完善报送制度。4月份起,建立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制度(每月8日、18日、28日报送),各区(市)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审核清理结束后,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6月25日前报市商务局。
      附件:1.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核清理标准
      3.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审核清理标准
      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

    附件1:

    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姚 坚 副市长
      副组长:李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卫刚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王立宇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陈 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芳 市商务局巡视员
          魏仁敏 市卫生局副局长
          葛福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柏建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闫立良 市畜牧局副局长
          郭建礼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龙江 市质监局副局长
          白友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孙明明 即墨市副市长
          宋业敏 胶州市副市长
          张新竹 胶南市副市长
          朱 江 平度市副市长
          丁朝霞 莱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刘芳兼任办公室主任。该项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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