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12年第1期
总期刊数
总第242期
成文日期
2011-11-10
发布日期
2011-11-10
发文字号
青征公告〔2011〕11号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石崖十一号线以东、红石崖十四号线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邵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红石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逄家社区以东、昆仑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逄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北延线以北、山隋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山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隋社区居民委员会、山栾社区居民委员会、柳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北延线以南、山曹社区东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山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曹社区居民委员会、山栾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以北、淮河西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舍埠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泥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以北、昆仑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陈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淮河西路以南、团结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李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以西、李家泊子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李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中路以北、团结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薛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齐长城路以南、辛岛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辛岛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银海路以西、西山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辛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银海路以西、西山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银海路以西、西山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嘉陵江东路以北、银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西环岛路以东、南庄一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庄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以西、李家泊子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李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会同黄岛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1月14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1年11月16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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