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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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7期
  • 成文日期 2011-07-21
  • 发布日期 2011-07-21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和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出厂时已具有油气回收装置的,不给予奖励。
      对环保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中已经安排同类治理项目的,不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分时段给予差别化奖励。
      三、奖励条件
      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经检测验收,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的单位或业主,可享受资金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储油库:50万元/座;
      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2.5万元/辆;
      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6万元/条;
      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加油站:6万元/座。
      五、奖励期限
      分时段实施不同的奖励标准: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的全额给予奖励;
      (二)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额的50%给予奖励;
      (三)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额的20%给予奖励;
      (四)2012年10月1日及以后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油气污染治理单位或业主向所在辖区环保分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2.油气污染治理设备购置合同、施工改造合同;
      3.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4.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6. 2007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储油库和加油站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油罐车除需提供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青岛市油气污染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石化、中石油山东青岛分公司系统和中化工安邦炼化公司所属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由中石化、中石油青岛分公司和中化工安邦炼化公司按所属地统一申报。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逐一填写申请表进行申报。
      (二)审核查验
      各区环保分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业主以及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奖励资金支付手续;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及时告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三)拨付程序
      1.各区环保分局对本辖区内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组织验收,并核定奖励额度;
      2.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50%;
      3.市区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奖励资金,由各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初审后分别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50%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应的单位或业主。
      七、职责分工
      (一)各区环保、财政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备案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各区环保分局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业主及时组织验收审核。
      (三)对不按期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及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或业主,由各区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或业主要加强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八、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五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2.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

      附件:1.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2.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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