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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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25期
  • 成文日期 2011-03-22
  • 发布日期 2011-03-22
  • (青政发〔2011〕15 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形成金融产业新亮点,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金融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年均分别增长227%、238%,证券交易量年均增长1243%,期货代理成交额年均增长1029%,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54%,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55%。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43家,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1家。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市金融业的规模实力仍有待增强,金融的作用发挥仍需要更加突出。进一步加快发展金融业,有利于促进我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调节作用,有利于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世界眼光,按照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优势,推动我市金融业实现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3、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努力建设以蓝色金融为特色的、与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积极构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布局合理、经营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将金融业发展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龙头产业和全市支柱产业。到2015年,实现全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比2010年翻一番;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50家,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700亿元以上;年证券交易额占全国比重达到25%;年期货成交额占全国比重超过2%;保险密度力争达到全国保险十强城市水平;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10%,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
      重点任务是:
      ——发展蓝色金融。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围绕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在我市致力于发展健全的金融体系、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创新的金融业务,形成蓝色金融的鲜明特色和优势。
      ——发展绿色金融。加强金融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推广绿色金融业务,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运行体系,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
      ——发展高端金融。大力推动金融创新,提供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实施金融品牌战略,促进金融业与高端产业紧密融合,建设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
      ——发展普惠金融。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着力解决小企业、“三农”和困难群体的融资难题,为民生重点领域提供金融保障。
      ——发展外向金融。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开拓创新外向型金融业务,加强对外金融合作,提高我市金融业的区域辐射服务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4、有重点地培育引进机构。抓住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契机,争取国家支持,在我市引进、设立为蓝色经济服务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整合金融资源,探索组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成立蓝色经济发展基金。争取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重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保险公司、法人期货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产品研发中心、清算结算中心、定损理赔中心、信息咨询中心等机构引进力度。
      5、做大做强地方法人机构。支持青岛银行跨区域发展,突出经营特色,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成为特色鲜明、服务领先、全国先进的公众银行,并争取早日上市。以青岛农联社为基础组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推进现代化农村金融企业制度建设,形成鲜明的支农惠农服务特色,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尽早完成海协信托公司重组,充分发挥其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作用,丰富和拓宽市民理财渠道。支持中信万通证券公司成为区域性优质券商。有效整合金融领域国有资本,探索组建地方金融发展公司,积极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控(参)股金融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发展。
      6、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探索设立出口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跨区域发展,创新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的合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典当公司、金融咨询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7、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发挥货币市场功能,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有效开展各类交易。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推广使用电子汇票,进一步增强融资服务功能。鼓励企业积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发挥证券市场功能,大力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充实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引导大型绩优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断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鼓励各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业务创新,争取更多的期货交割库设在我市,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期现套利,降低经营风险。发挥保险市场功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服务,推动研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吸引保险资金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8、培育完善特色市场。紧密围绕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外汇市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外汇交易品种。开展结售汇业务,逐步将业务范围由即期向远期、掉期发展,推动发展专业外币兑换公司。立足我省产金大省优势,培育黄金市场,推动金融机构拓展黄金业务,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黄金的销售、租赁、远期、期权等业务。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宣传推广,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积极参与衍生品市场交易。
      9、探索发展新型市场。搭建投融资交易平台,推动青岛高新区纳入“新三板”试点,探索构建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区域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有效发挥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和推广远期现货交易模式。探索建立其他各类富有特色的金融要素市场,增强资源配置能力,扩大市场辐射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0、提高服务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能力。密切产业与金融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金融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有效利用风险投资。多途径开展金政企对接等专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水平。
      11、提高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能力。加强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设。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数量增加和布局优化。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小企业、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信贷考核体系。深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活动,完善银行机构小企业联络员制度。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小企业信贷投放,推广动产及多种权利抵质押方式。拓宽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强化涉农金融业务创新,推广海域使用权、林权、农业设施、农房等多种农村物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户信用贷款规模。推动非现金支付和POS机小额取现。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三农”的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12、提高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改进对社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就学的金融服务。提升商业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公益事业的资金支持。
      1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完善服务配套设施。推动金融信息化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银行卡业务,促进金融IC卡发展,增加POS机布放数量和银行卡签约商户数量,积极参与城市“一卡通”建设。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快速便捷结算服务。不断扩大国库直接支付范围。推动培育一批服务能力突出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频度,实现保单自助查询,逐步实现保险业务关键环节的自动提示功能,增强保险信息透明度,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14、加强产品创新。争取金融监管机构将青岛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城市,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将我市分支机构作为金融创新试点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及其他各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深度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15、加强技术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理赔、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流程和机制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服务,防范经营风险。加强金融创新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技术密集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有效提升金融创新研发能力。
      16、加强服务创新。围绕蓝色经济开展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涉海保险业务,争取成为蓝色经济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动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通过金融手段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围绕外向型经济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扩大涉外金融业务规模,深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深化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围绕财富管理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强化服务品种的研发能力,提升私人银行等财富管理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金融开放体系
      17、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争取在引进欧美、港澳台大型知名金融机构和特色金融机构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借鉴国外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经验,在引进财富管理机构方面开展探索。进一步强化驻青外资金融机构相对聚集的优势,发挥其对外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18、深化跨区域金融合作机制。密切与港澳台地区金融合作,深入开展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交流。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在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框架下深化与日韩金融业交流联动,争取率先落实有关金融对外开放政策。探索与我市友好城市建立金融合作关系。积极联络国际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和利用环渤海城市金融合作平台、全国副省级城市金融办联席会议、青京沪金融发展对接平台等载体,探讨建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城市间金融合作机制,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
      19、提高金融对外辐射能力。支持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到青岛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域业务,完善服务网络,扩大服务半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逐步提升辐射能力。通过做强做大以企业品牌为主的各类金融品牌,提高我市金融业的影响力。
      七、进一步完善金融布局体系
      20、明确金融业空间布局。依据我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紧密对接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相关产业规划,形成“一城、一街、三区、多组团”金融产业空间布局。努力使全市的金融业发展形成分工明确、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局面。将金融业发展用地纳入到全市土地利用规划,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发挥各区市主体作用,制定配套政策,改善服务环境,落实推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功能区建设。
      21、推动金融聚集发展。重点规划建设崂山金融城,提高规划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推动定向招商,鼓励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主要到这里落户,形成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新兴金融聚集区。进一步提升香港中路金融街,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其向更高品质金融聚集区域发展。
      22、培育特色金融功能区。在青岛高新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金融示范区,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推动青岛开发区、青岛保税港区建设产融结合金融示范区,充分发挥功能优势,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高金融对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的服务能力。在即墨市建立农村县域金融示范区,引导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入驻,大力开展服务“三农”的金融创新。
      23、完善金融产业组团。根据产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区域特色,进一步明确各区市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形成多个金融产业组团。相关各区市要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网点数量,有效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
      八、进一步完善金融环境体系
      24、优化政务环境。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企业上市引导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加强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将扶持金融业的有关政策用地方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固定下来,为金融业长期、稳定、较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发挥好金融形势会商、维护金融稳定、企业上市、机构走访联络等各类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与各区市的“一站式”服务体系,不断改进对金融机构的政务服务。
      25、优化人才环境。编制金融人才专项发展规划,统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驻青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明确金融人才培养引进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搭建服务平台,落实对金融人才的有关政策,为金融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国内外特别是金融业发达地区,加大对各类急需金融人才的引进力度。多渠道加强专业院校建设,引导驻青高校加大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和引进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面向金融业从业人员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
      26、优化信用环境。发挥好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信用创建活动。整合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打造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采集范围,提高对征信系统的有效利用。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保全和追索债权,加强对已判决金融案件的执行,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27、优化舆论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开展金融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公众教育服务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营造关心、支持金融业的社会氛围。
      28、优化稳定环境。健全我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健全多层次金融风险防护网。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反应迅速、处置及时的应急机制,前瞻性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九、加强金融工作组织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部署。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理顺金融管理职能分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能力。各区市也要相应地明确金融工作职能部门,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
      30、健全考核机制。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对各区市金融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其他文件中涉及的相同事项按本意见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5〕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3、金融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
      4、金融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5、金融品牌战略实施方案

      
      附件1: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支持新设和引进法人机构。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经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新设和引进重点法人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鼓励新设和引进区域性管辖机构及总部直属机构。对重点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对重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上述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有重点地引进金融分支机构。对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能力,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补助3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4、对新设和引进的重要机构一事一议。对新设和引进的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金融培训机构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或补助。
      5、做好对新设和引进机构的政务服务。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有权审批部门预核制。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对引进的法人和区域性管辖银行类金融机构,市财政协调安排一定数额、期限的政府财政性存款予以支持。
      6、明确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享受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自建、购房及租房补助的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青岛。
      二、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7、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每年年初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对驻青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参照省政府对驻鲁金融监管机构奖励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对金融机构当年实现地方税收的增量和增幅进行综合考核,对超过平均增长水平、名列行业内前10名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奖励:对银行机构平均奖励50万元,对保险机构平均奖励30万元,对证券期货机构平均奖励20万元。
      8、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小企业、“三农”。引导银行机构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小企业、“三农”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对银行机构向小企业、农户发放50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新增余额,按2%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对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比多增部分,按15%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政策性保险的种类和规模。
      9、支持金融机构对外辐射。鼓励驻青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新设,或因扩大管辖范围新增地级市及以上营业区域的分支机构。每新设或新增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考核其开业三年内营业收入和赢利等情况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上年合规经营且贷款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
      11、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定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
      三、优化金融人才环境
      12、为金融从业人员开展涉外商务活动提供便利。驻青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13、为金融人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四、调动区市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
      支持金融聚集区建设。鼓励区市政府积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在机构引进、信贷投放、风险处置、政务服务、金融聚集区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上述补助和奖励。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金融机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机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五年。

      
      附件2: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及“两高”、“六新”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
      二、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1、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青岛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各区市按照确定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4、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税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募投项目建设
      6、建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海域使用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7、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8、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9、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
      10、进入拟上市程序,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经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后,补助5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补助50万元。
      11、凡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2、对实现“买壳”上市,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3、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4、拟在“新三板”挂牌试点企业享受的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字〔2010〕1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10至14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与各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六、健全完善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
      15、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各区市要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市委考核办做好对各区市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结果,对优秀等次的区市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16、完善“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将两年内能够首发上市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纳入全市“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具体的服务流程是: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汇总整理,及时向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函,相关部门接函后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若遇到需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商定解决。
      17、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服务效率。市直各部门、各区市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报首发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房管、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海域使用、公积金管理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企业申请或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境内外交易所、券商及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定期到各区市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实施“一事一诊”,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19、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管理,全面掌握各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情况。筛选一批信誉好、服务优、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予以重点支持。
      20、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推介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培训,增强拟上市企业实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本政策由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五年。

      
      附件3:


    金融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金融产业空间布局,推动金融业聚集发展,在全市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金融发展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按照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紧密对接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相关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各区市主体作用,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形成“一城、一街、三区、多组团”金融功能区布局。
      二、工作重点
      1、建设崂山金融城。将崂山区仙霞岭路、规划135号线、125号线、海口路、五大广场中轴线所围合的19平方公里、规划面积约396万平方米的核心区及周边辐射区域打造成为崂山金融城。借鉴国内外金融聚集区建设经验,高标准做好金融城规划设计,高质量建设完善各类基础设施,高效率、高层次引进设立各类新的金融机构。同时在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内配套建设金融后台服务区。将崂山金融城建设成为我市新兴的金融聚集区。
      2、提升香港中路金融街。将香港中路金融街向以香港中路、东海路为“横轴”,以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燕儿岛路为“纵轴”的五个轴带及周边区域延伸。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巩固已形成的各类金融机构聚集优势。增加金融商务楼宇数量,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结合旧城改造工作,提升西部老城区金融业集聚功能。立足区域特色,重点发展高端、外向等金融业态,着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推动金融业向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化聚集发展。
      3、打造青岛高新区科技创新金融示范区。建设各类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建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发展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引进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壮大创业投资联盟。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吸引国内外专业股权投资基金对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型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加强对成长期高新技术项目的综合金融扶持。完善配套金融市场,重点做好“新三板”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4、打造开发区、保税港区产融结合金融示范区。发挥毗邻港口的地域优势和国家开放前沿的政策优势,顺应自由贸易港区发展趋势,探索金融业与我市产业集群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围绕服务家电电子、海洋工程、石化、汽车、船舶等产业和港口、贸易、物流等领域,引进业务特色鲜明的金融机构和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要素市场,大力开展产业金融服务,深化发展离岸金融,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5、打造即墨市农村县域金融示范区。健全各类服务“三农”的金融业态,实现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全面深入覆盖。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培育和聚集,积极推动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并积极发挥作用。加大涉农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率先试点和推广各类农村物权抵押信贷业务和政策性保险业务。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成全国先进的农村县域金融示范区。
      6、发展各区市金融产业组团。根据各地发展特点和群众生活需要,以各相关区市为实施主体,在我市城区和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完善金融产业组团。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全面提升金融业对企业融资、群众理财的服务功能,不断增加金融服务网点数量,完善各类金融业态,加快金融业载体建设,积极吸引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加强金融配套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城区金融业统筹发展。城阳区进一步强化重点街区金融机构和组织的相对聚集优势,引导开展特色金融业务,围绕民营经济、先进制造业、新能源和精品农业等优势产业,对接青岛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区做好金融服务和创新。胶州市不断加大涉农金融机构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发展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各类创新业务,发展成为作用更加突出的农村金融功能区。胶南市以董家口港建设为契机,围绕港口、物流、旅游等区内特色产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相关农村金融业务试点工作。平度市、莱西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和组织,创新融资模式,加快发展保险市场,不断延伸金融服务网络,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1、做好规划建设。按照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金融业发展规划的安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和承担的重点工作,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高标准制定本地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推进方案。立足于各金融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特色,加大招商引资和机构培育力度。完善金融功能区配套设施,加快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环保交通等辅助设施、教育医疗休闲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统筹把握好规划、招商与建设的节奏,实现各项工作同步开展,尽快发挥功能区的聚集效应和服务功能。
      2、强化引导扶持。将金融功能区建设纳入全市金融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金融业发展用地纳入到全市和各区市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金融功能区建设情况建立动态考核制度。
      3、形成推进合力。市、区(市)两级加强协作配合,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工作力量,搭建起促进金融功能区建设的有效服务平台。对入驻金融功能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金融功能区建设的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探索建立金融功能区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各区市和相关部门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为金融功能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附件4:
      金融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增强我市金融业区域辐射能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立足我市金融资源优势和发展特色,大力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用足用好各类金融市场功能,培育发展特色市场,探索构建新型市场。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功能得到强化,市场交易服务和产品趋于多样,市场辐射范围不断拓展。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货币市场功能
      1、同业拆借市场。积极引导财务公司、农联社等法人机构和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绩效,尽快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同业拆借交易调剂资金头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回购市场。积极支持各法人银行机构和分行级机构在取得总行授权后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利用债券回购交易提高资产流动性。充分利用青岛银行债券结算代理资质,鼓励大企业集团等非金融机构通过青岛银行代理模式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切实做活、做好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不断提高经营绩效。
      3、票据市场。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保持一定比重的高流动性资产,避免信贷资金由票据融资向中长期贷款的过度集中。加大央行再贴现引导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积极引导我市大企业集团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鼓励我市各银行机构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贴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加快电子汇票在我市推广和使用。
      (二)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功能
      1、金融债券市场。引导各银行机构逐步由被动负债向主动负债经营转变,切实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负债管理能力。积极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增强其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作用。
      2、企业票据市场。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积极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广力度,鼓励我市大企业集团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各区市政府组织辖内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3、市政债券市场。着力推动我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逐步减少市政项目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的比重,优化政府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对部分重点在建项目及中央公益性项目的地方配套项目等,可优先考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融资问题。
      (三)提升证券期货市场功能
      1、证券市场。积极推进区域性证券市场建设,壮大证券机构规模,打造“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为价值核心”的经营品牌。探索本地企业控股的异地证券公司迁址我市,鼓励本地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中信万通证券公司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建立完善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积极推进青岛高新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工作,争取早日通过国家批准纳入扩大试点范围。
      2、期货市场。鼓励期货经营机构扩大经营规模,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期货业与现货企业合作,探索在青岛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争取设立钢材、焦炭、石油等品种的期货交割仓库。推动期货业与各种金融业态的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3、公司债券市场。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促进辖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大型绩优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四)增强保险市场功能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快组建或引进法人保险机构,推进建立服务蓝色经济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支持重点领域发展,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做深财产保险市场,积极发展与青岛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风险保障型产品,继续推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旅行社责任、校方责任、医疗责任、安全生产和公共场所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推进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养老和健康等人身险业务发展,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经营。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积极服务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鼓励我市出口和投资,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服务网络。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外汇市场功能
      积极引导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鼓励各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丰富的外汇交易品种,加大外汇衍生产品创新力度,将业务范围由即期向远期、掉期、外币对外币业务扩展。进一步完善远期价格制定机制,提高定价的灵活性和竞争力,促进外汇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长远发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分行级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进一步丰富银行对客结售汇市场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外币兑换公司加快服务网点建设,迅速扩大市场。
      (六)壮大黄金市场
      立足我省产金大省优势,积极培育黄金市场,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黄金业务,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实物黄金销售、黄金租赁、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等业务,丰富市场品种,满足居民和企业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市场风险认知,引导投资者通过银行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等合法的投资渠道理性投资黄金市场。
      (七)探索衍生品市场
      加大对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债券远期、债券借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广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全国银行间贷款转让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变贷款经营模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八)拓展金融要素市场
      探索建立在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区域性非上市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逐步提升对周边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构建各类特色鲜明的商品类、权益类交易市场,引导其进一步提升金融功能,逐步建立起完备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橡胶、棉花、化工品、有色金属、医药产品、航运船舶等商品类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增强市场的定价能力。推动版权、矿权、海洋知识产权、海洋环境权益等权益类市场建设。加强各类要素市场的资金结算功能,促进要素市场与金融服务有机结合。
      三、组织实施
      1、加强政策引导。抓住“十二五”期间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大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在做大做强已有市场的基础上,把握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引进或培育新的市场组织,为我市金融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2、完善工作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围绕各自职能定位创新监管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实现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各区市政府提升本区域融资服务能力、建设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加大地方性投入和支持,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3、提升运用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金融市场尤其是新型市场组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各金融机构、企业和公众对金融市场的认识和运用能力,鼓励其积极主动参与金融市场交易,运用多种市场机制开展业务,逐步在我市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金融市场体系。

      
      附件5:


    金融品牌战略实施方案


      为使我市“品牌之都”亮点不断增多,内涵更加丰富,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从打造制造业品牌向打造服务业品牌的跨越,推进金融品牌战略,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充分借鉴我市制造业品牌建设成功经验,大力培育金融业品牌,形成新的产业亮点。力争在5年内推出一批具有青岛特色优势、品牌价值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金融品牌。以打造十大金融企业品牌为主体,带动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品牌,逐步树立青岛“金融城市”品牌,进一步做强、做大、做亮我市金融产业。
      二、工作重点
      1、探索组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支持与指导,大力引进、培育各类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人金融机构和组织,支持其做出特色。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整合金融资源,探索组建服务蓝色经济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综合金融集团,积极开拓涉海信贷、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投资等各类金融业务,逐步形成立足我国沿海地区,服务国内周边省份,向国外辐射的跨区域发展格局。
      2、组建蓝色经济发展基金。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设立蓝色经济发展基金,逐步将其打造成为服务蓝色经济产业发展,在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优质母基金。蓝色经济发展基金立足青岛,面向山东半岛区域,重点投资蓝色经济区建设重点项目。通过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加快运作实施,推动蓝色经济区内企业直接融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发挥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孵化更多创投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积极参与构建我市基金投融资体系,逐步形成蓝色经济基金品牌。
      3、组建青岛金融发展公司。进一步有效整合我市国有金融资产,培育成为引导力强、富有活力、具有较强区域影响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开展专业化金融资本运作,控(参)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投资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较快提升我市金融业规模实力和辐射能力。
      4、组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以争创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为契机,积极争取监管机构支持,加快已申报保险公司的审批组建步伐,围绕服务蓝色经济,组建或引进具有专业优势、核心业务突出、具有服务特色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创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保险服务品牌。积极引进具有区域辐射服务功能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功能。
      5、推动青岛银行成为特色鲜明、服务领先、全国先进的城商行。支持青岛银行按照“立足青岛本地、辐射周边区域、接轨国际同业”的战略发展路径,在重点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快经营管理模式转型升级,逐步培植特色业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加快上市步伐。早日跻身全国先进城商行行列。
      6、推动青岛农联社成为支农惠农服务特色鲜明的农村商业银行。落实好国家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部署要求,高效完成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把握好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发展方向。推进现代化农村金融企业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提升整体实力,强化支农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逐步实现跨区域发展。
      7、推动海协信托公司完成重组并积极发挥作用。争取监管部门支持,以重组为契机,推动海协信托公司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做实融资功能,逐步发展成为我市基础设施融资和市民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成为信托行业品牌。
      8、推动中信万通证券公司成为辐射省内外的区域性优质券商。支持中信万通证券公司以发展高端客户理财终端、打造客户投资服务平台为重点,提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能力,完善营销网络,优化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努力向区域性优质证券公司方向发展。
      9、培育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我市产业发展优势和金融资源,引进和培育一批功能创新、机制创新、业务创新,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较强带动示范作用的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更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争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丰富的金融业态提升我市金融业辐射服务能力。
      10、培育地方民营金融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多渠道进入金融领域。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经营更加规范,作用更加突出,不断发展壮大。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组建一批地方金融企业和准金融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发展民营金融企业(集团),支持其跨区域发展,构建服务小企业、“三农”作用突出的金融服务载体。
      三、组织实施
      1、完善工作机制。将金融品牌建设作为我市品牌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断健全各项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积极向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总部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形成政府引导、金融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各区市立足各自实际推动金融品牌建设。
      2、发挥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鼓励驻青金融机构发挥积极性,创建各自品牌,坚持把品牌建设贯穿经营过程始终,使创建金融品牌成为驻青金融机构的鲜明经营特色和重要工作内容。引导各金融机构立足自身特点,大力培育各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和产品服务品牌,开展选树服务明星员工、打造服务明星窗口、建设服务明星团队等活动,自觉建立起创建金融品牌工作的有效机制。
      3、强化宣传推介。充分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金融品牌建设工作和涌现出的各类金融品牌。开展金融品牌形象策划宣传工作,提升金融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公众教育服务活动,面向广大群众推介品牌企业和品牌服务产品。指导金融机构树立金融品牌保护意识,在全社会优化金融品牌成长环境。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强化金融业向外辐射的同时,有效提升我市金融品牌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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