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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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1期
  • 成文日期 2011-11-29
  • 发布日期 2011-11-2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城乡就业总量不断增加,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全市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面临着劳动力供大于求总量矛盾、技能结构性矛盾、特殊群体就业难等突出问题。“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加注重公平就业、统筹就业、素质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每年新增城乡就业2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1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十二五”末,全市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建成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宏观政策制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布局、资金投入等方面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家庭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评估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和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的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的人数,制定招用工计划,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用工信息收集发布、职业介绍、就业政策扶持等就业服务对接活动,在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启动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完善就业目标考核制度。采取市政府与区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各区市政府要将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列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形成增长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完善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资金补助与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等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建立完善失业预警预测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五)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制度。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1.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区组织开发和管理,次年岗位开发计划和资金预算于当年7月底前提报,经批准后按季预拨补贴资金,年终清算。
      3.对社会、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其中,市内四区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5.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七)完善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2011年后新招用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八)完善职业介绍政策。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
      (九)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全面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基层就业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镇卫生院、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左右,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贴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机制,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自谋职业扶持资金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四)完善创业基地奖励政策。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另外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以上补贴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机构扶持政策。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项目,每年从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市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建立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耗材补贴机制,对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设的适应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且技术含量高、耗材成本大的专业,市财政根据实训数量、培养层次和培养效果,给予一定的实训补助。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推进市场化培训招标。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开发。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组织省市首席技师参加新技术、新知识培训及市情国情考察、咨询和休假活动。每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五、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任务日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市、区市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2.加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应于2012年底前建设到位。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对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信息网络建设达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整合各种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延伸到社区(村)。社区(村)要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开设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单独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区市财政或街道(镇)应在经费上予以保障。2012年末,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达到70%以上。2015年末,建成充分就业城市。
      (十九)健全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从2011年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二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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