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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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1期
  • 成文日期 2011-11-23
  • 发布日期 2011-11-2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关系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和城市文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高青岛市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快体育强市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充分发挥奥运和全运效应,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强化全民健身理念,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人人热爱体育、全民健身强体”的社会氛围,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市的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建成覆盖城乡、组织完善、设施齐全、活动丰富、指导有力、能够基本满足广大市民体育健身需求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
      (一)市民健身素养普遍增强。市民健身意识、健身知识和健身能力明显增强,体质健康教育广泛开展,体育健身成为更多市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城乡居民主要体质指标处于全国前列水平,市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规定的合格达标率95%以上,优秀达标率达到25%。
      (二)全民健身设施网络覆盖城乡。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提升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和使用效率。到2015年,全市全民健身设施达到7200处,城区健身设施实现“8分钟健身圈”,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
      (三)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社会团体、体育协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体育主管部门、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社会工作者、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构成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体育健身俱乐部或协会实现社区全覆盖。各区(市)、街道(镇)普遍建有体育组织,各类健身俱乐部、健身指导站、健身气功等活动站点明显增加。到2015年,全民健身辅导站点达到4000个以上,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1000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统筹推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着力打造具有奥运城市特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化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各区(市)都要创建体现区域特色的“一区(市)一品牌”、“一街(镇)一特色”群众体育品牌活动,使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50%,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五)青少年体质进一步改善。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根据每一所学校的特点,深入推进各项体育运动普及活动,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达到150所。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普遍提高,98%以上的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耐力、力量、速度等素质明显提高。
      (六)全民健身科学指导能力明显提高。健全市、区(市)、街道(镇)三级科学健身指导网络。完善市民健身技能培训机制,各区(市)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在线注册,实行档案管理。到2015年,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全市常住人口的2.7‰。完善提升各级国民体质监测设施功能,着力提高体质监测、健身指导和运动干预相结合的市民健身综合服务能力。
      (七)全民健身管理模式创新实现较大突破。进一步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参与、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建设城市社区室内室外相结合的健身中心,实现全民健身“风雨无阻”;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区健身俱乐部”,提升农民科学健身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1.依法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市、区(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建居住区和新型农村社区中同步规划建设健身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在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预留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确保公共体育用地面积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广场和绿地要规划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2.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的全民健身设施。充分利用山、海、城等自然资源,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及健身步道、健身绿道、登山步道等户外运动设施;根据人口密度和区域特点,合理布局,着力构建市、区(市)、街道(镇)、社区(农村)体育设施网络。市级要按照国家标准建成“五个一工程”,即建成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能够举办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国内单项赛事等。各区(市)都要建成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一个体育中心,能够举办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高水平单项赛事等。各街道建有一处以室内场地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镇建有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各城市社区建有一个室外健身设施的多功能健身点,农村社区建有一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室内乒乓球活动室)。
      3.提高基层体育设施利用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关于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要求,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给予支持,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利用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是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场馆。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场馆应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4.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体彩公益金和其他资金捐赠的健身器材和健身设施,各区(市)政府和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之后,应切实履行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责任,为器材设施建立档案,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在建设安装过程中,做好监理和验收工作。
      (二)着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1.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坚持“依靠人、为了人、提高人”的全民健身工作理念,突出“山海本色”全民健身品牌,继续开展“元旦健康跑”、“万人健步行”、“市民登山节”、“畅游汇泉湾”、“沙滩健身节”和“社区健身节”等六大板块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影响并引导各区(市)、各行业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实现全民健身生活化、本地化、品牌化、国际化。
      2.积极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创新健身内容,扩大活动范围,提升“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社区健身节”等品牌活动的层次和内涵,推进社区“健身生活化”,争创国家级“体育先进社区”。
      3.积极推动农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均衡配置。在全市农村积极推广一批特色健身项目,人人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积极争创全国“体育特色县(乡镇)”。
      4.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建立职工各种体育健身团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引导广大职工参加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职工队伍参加全国、省、市职工体育竞赛,争取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5.积极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健身活动。创编、推广适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人群的健身运动项目,推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老年人、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体育进一步发展,大力推广普及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等四种健身气功。
      6.积极推动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依托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和青岛市体育大会,加快非奥运项目的普及提高,健全非奥运项目社会化发展机制,规划建设一批非奥运项目活动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非奥运项目不断发展,发挥非奥运项目在发展全民健身中的引导作用。
      (三)着力加强全民健身服务组织网络
      1.加强体育组织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完善体育组织的工作评价和监督体系,促进群众性体育组织、体育团队、各类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建设,帮助各类体育组织增强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实现体育行政管理与体育社会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开创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共同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新路子。
      2.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和经费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作用,全市每年新增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不少于1600人。
      3.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和职能发挥。各区(市)、街道(镇)普遍建有体育组织,各类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明显增加,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挥各单项体协和体育俱乐部的工作职能,有条件的区(市)均要成立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相关组织。
      4.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依托市全民健身中心,成立具有检测、科研、运动干预、信息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平台。各区(市)均要成立一处以上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国民体质检测车继续实施“六进”活动,每年出动检测车不少于12次,每年检测合格样本量不少于4000份。
      (四)着力抓好学校体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
      1.继续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每年举办一次以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为主要内容的市级中小学生运动会,选拔优秀代表队,参加山东省青少年“五项联赛”。各区(市)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中小学生运动会。
      2.积极做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工作。确立省、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争创目标。继续开展青少年足球、帆船、羽毛球等项目进校园活动,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特色、校校有队伍。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体育教师。
      3.严格执行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与健康标准,大力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推进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化,确保每天锻炼1小时的要求落到实处,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五)着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1.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变化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重点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中介等体育服务业。广泛开展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努力开发和培育体育健身消费市场。
      2.继续推进赛事经济。因地制宜开发具有青岛特色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借鉴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支持各体育场馆单位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通过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带动群众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3.加强全市体育健身服务行业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逐步形成功能完善、层次分明的体育健身服务行业体系。探索研究出台鼓励和扶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发展的信贷、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贡献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或俱乐部,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鼓励,为其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扶持建设一批社会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经营的审批和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体育主管部门应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属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的,应给予政策优惠。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抓好落实,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二)完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制度。健全完善青岛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和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全民健身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完善全民健身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建立起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形式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四)完善全民健身宣传、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普及科学健身常识,介绍科学健身方法,增强群众体育健身意识,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全民健身方法的研究和市民体质监测工作,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健身,提高市民健身能力和科学健身素养。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市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权利。
      (五)完善实施全民健身工作的考核机制。制定《〈青岛市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标准》,适时对各级、各部门《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推行情况进行综合鉴定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列入“体育先进社区”、“乡村文明行动”和“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等重点工作督导内容。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本计划纳入日常工作,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组织实施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本计划。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作为协调机构,负责推进全市实施本计划,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将本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各区(市)政府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每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在政府任期届满时,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区(市)政府和市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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