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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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0期
  • 成文日期 2011-10-09
  • 发布日期 2011-10-0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召开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要制订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
      (二)组织开展培训。在《规定》施行前,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对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级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定》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新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范围。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规定》按要求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规定》的具体办法,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配套措施,为《规定》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确保《规定》按要求实施。
      (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要健全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在《规定》施行前,各区市政府要研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方式进行,在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后,应当在10日内将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但未将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要依法探索建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制度。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按照《规定》要求在规范性文件上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并适时公布现行有效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调整规范本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在《规定》施行前,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也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定的执法程序。
      (六)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系统,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实现行政处罚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实时电子监控。要着手研究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
      (七)大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积极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柔性管理方式,处理相关行政事务,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依法运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统筹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规定》,全面推进行政程序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抓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市和区市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设立示范单位。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设立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示范单位的选择、工作标准的制定、示范情况的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总结示范单位规范行政程序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加以推广宣传,全面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和区市政府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自2012年起,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定》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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