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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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8期
  • 成文日期 2011-08-12
  • 发布日期 2011-08-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各区市政府作为责任和经费投入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本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各区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区市和市级政府负责承担。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1、核定任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慢性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本单位人员培训,以及对所辖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诊转院服务等;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2)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包括:为辖区内服务人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服务;转变服务模式,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巡回医疗服务;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基本药物的宣教与培训,严格控制人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销售管理等。
      核定的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提出,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区市,分解实施。
      2、核定收支
      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市依据市指导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收支核定。
      (二)资金来源
      1、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足额安排。区市政府为投资主体,市级政府视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2)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和经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市和区市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3)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的编制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由市与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4)人员招聘和培训经费:根据人员招聘和培训数量及规定补助标准,市与区市分级负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市政府按照服务成本落实经费,市级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为10元/人次,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将所有参保、参合人员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中,医保、新农合基金采取总额预付方式予以支付。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相关部门制定一般诊疗费的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报销办法和监管措施,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确保不增加居民负担,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定时更新。
      3、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
      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仍不足以弥补业务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市级政府按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基层医务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市级定额补助总额。
      对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的工资费用,市级政府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分区补助定额。
      对七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一般诊疗费,市与各区政府按照其报销次数和收费标准,补助50%的业务成本,市与区按1∶2分担。
      对五市镇(街道)卫生院补助,市级政府按照2010年户籍人口数量,确定对各市的市级政府补助定额,在此基础上,对平度、莱西两市再给予适当倾斜。
      区市政府是经费投入主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以上补助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依法执业。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镇(街道)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以区市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区市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安置费用由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保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使用基本药物。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服务包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在确保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的提高服务数量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资金的协调管理,实行单账核算,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以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履行基本医疗职能的积极性,促进机构正常运行。
      扩大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试点开展血友病、高血压、重症精神病等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纳入到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其中门诊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由原20%提高到30%;门诊报销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四)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以及各区市具体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再研究提出我市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快推进镇村一体化和村卫生室信息化“两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对参加省级统一集中采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销售一定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并按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的机构,对其销售的基本药物,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区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政策。各区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区市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考核,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市级政府对区市政府医改推进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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