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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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8期
  • 成文日期 2011-08-12
  • 发布日期 2011-08-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4、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任务目标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
      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镇(街道)卫生院的职责。镇(街道)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居)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居)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居)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
      镇(街道)卫生院编制按照青岛市编委办、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45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青岛市编委办《关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28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市编制、卫生部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数量、确定的服务功能和诊疗范围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条件,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指导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具体意见,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各区市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镇(街道)卫生院用于全科医师、专业公共卫生、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核准,并将《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区市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根据《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8号)要求,制定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工作方案,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区市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区市、镇(街道)联动试点项目,推动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吸引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省部署要求,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制定我市的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七)开展绩效考核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在区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市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安排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
      各区市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批复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并确保绩效工资按期兑现。
      (九)规范药品采购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交易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由区市政府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和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各部门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区市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效率
      区市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
      市和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区市将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市级成立五个综合指导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区市”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区市级成立若干综合指导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区市级领导干部牵头,对本区市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区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包干负责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的一个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和取得的成效。要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要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9月底前完成,各区市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
      1、召开全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2、制定出台青岛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完成时限:8月12日)
      3、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具体工作方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8月上旬)
      4、各区市、各部门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分别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
      5、按区市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各区市分机构核定编制。(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8月上旬)
      7、各区市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具体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批复后,完成岗位设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8、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人员聘用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
      9、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0、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
      (1)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具体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25日)
      (2)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20日)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
      11、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核定。(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完成时限:8月10日)
      12、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3、各区市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14、修改完善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下发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0日)
      15、各区市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6、制定出台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0日)
      17、各区市制定出台本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18、各区市8月底前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两级绩效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入轨运行。(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底)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
      19、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完成时限:8月30日)
      20、建立“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区市”包保责任制和“区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包干负责制。(完成时限:截止国家、省考核验收完毕)
      第一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包保负责李沧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
      第二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包保负责四方区、即墨市、胶州市;
      第三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包保负责市北区、莱西市;
      第四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物价局牵头,包保负责崂山区;
      第五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医改办牵头,包保负责市南区、城阳区。
      21、各区市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总结自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25日)
      22、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市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于9月底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按要求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等完成时限:9月底)
      23、做好国家、省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等完成时限:9月底)
      24、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对区市政府医改工作进行考核相关问题的通知。(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委宣传部等完成时限: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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