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对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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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3期
  • 成文日期 2011-09-21
  • 编号 青政发〔2011〕27号
  •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对市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
      二、禁止非法占用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对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烧烤业户,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烧烤经营业户,严禁在店外经营。对不具备烧烤经营资格的经营业户,由食品安全、工商、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区政府应当选择适宜路段或场所,设置烧烤区,引导消费,加强管理,避免扰民。但设置的路段、场所以及数量,须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五、对在公共场所进行休闲烧烤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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