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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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3期
  • 成文日期 2011-09-21
  • 编号 青政字〔2011〕3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本企业2010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平均工资增长23%,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各项要求
      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要求,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制定、执行及备案工作。
      (一)民主制定实施方案
      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按照青政办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制定原则,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二)严格执行实施方案
      企业应按照经公示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增长水平,发放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执行。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应按有关要求于2012年1月至4月底前将本企业2011年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四、加强落实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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