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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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2期
  • 成文日期 2011-06-02
  • 发布日期 2011-06-0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7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工作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市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必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就不能生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级别评定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安全诚信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设立安全基础培训专项经费,建设现代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实施“平安卡”工程,启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的3年行动计划。(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并对职工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4.督促企业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源头工程”。强化班组对生产要素的安全管理,鼓励引导创建安全班组,保障班组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在班组中实施“帮带纠偏”,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凡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要给予警告,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市总工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要参加值班。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关键时期必须到现场指导、指挥和协调。企业应完善带班值班制度,建立带班值班记录。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下井挂牌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6.督促企业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建材、冶金、化工、非煤矿山、机械加工等行业和使用有毒溶剂的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凡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汞、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7.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全面推进安全达标
      8.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技术装备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动态达标。(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助剂等生产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在3年内要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
      10.督促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出租)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教育、作业规程审查和过程监督等相关内容。因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各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加强营运车辆及旅游船舶管理
      11.加大挂靠营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营运车辆的整治力度,提高挂靠车辆经营准入门槛,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挂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旅客伤害等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2.建立交通运输安全信息系统,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办法,明确对车辆超速超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13.加大对旅游船舶的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经营资质水平持续下降的企业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青岛海事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14.加强对建成区内燃气、供水、供热管线、供电、通讯缆线等地下公共管线的安全管理,依托GIS地理信息技术,建设地下公共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15.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资料,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签订保护协议并安排专人监护。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职范围内的管线巡视,杜绝因不当或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6.各区市在旧城拆迁、改造、城镇化建设中,要做好危险物品输送管线改建、拆除和铺设、运行的监控。企业“关停并转迁”的同时,要对原有管线进行集中清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工业管线,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安全拆除工作,对不能确定权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17.地铁、隧道、跨海大桥、港口码头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本质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8.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19.试生产应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实行新产品试验申报制度,杜绝因新产品试验而无证生产销售危险物品。(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0.严格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
      (十三)探索创新小企业安全管理模式
      21.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实施安全生产业务托管服务。鼓励镇街、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基层单位主导推动大中型企业对口小企业结对帮扶、分组帮扶管理服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到镇街、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参加对小企业的志愿服务。继续推行监管人员基层挂点制度,多举措协助小企业提高安全技能及管理水平。(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2.督促企业强化研发、设计、工艺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中等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对小试、中试、试生产核心技术的安全负责。企业应及时完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23.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健全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各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壮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技术力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的智力优势,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25.督促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6.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或升级改造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推广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系统、鼓励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超员报警装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旅游局配合)
      27.督促落实在液化危险物品槽车充装环节推行使用万向管道装置,2012年底禁止软管充装。推广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紧急切断装置、大型油罐、槽车使用热屏蔽涂层。(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工负责)
      28.鼓励化工企业在联合装置安装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ESD&SIS)。(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9.推广建筑塔机防倾翻装置,鼓励建筑施工应用智能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30.探索在市政燃气管道关联检查井内安装燃气泄漏无线报警系统。(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1.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32.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3.充分运用“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4.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岛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年)》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35.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转化。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装置冗余容错能力。(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委高校工委配合)
      36.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推广化工工艺安全分析、工艺安全条件论证等示范性先进技术。(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37.“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鼓励企业间进行先进安全技术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38.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进一步充实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办)、队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配合)
      40.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1.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42.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43.加大网格化监管推进考核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落实“九定”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监、市政、旅游、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内容,提高运用网格化进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环环相扣的安全监管机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45.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挂靠,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把好安全质量监理关。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47.进一步完善化工行业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备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巷探地质勘察项目安全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8.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职工亲情关照在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工会应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49.鼓励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箱,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50.建立安全生产舆情发布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监察局配合)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51.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及重大危险源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财政预算内,先期建设2个市级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2.重点推进公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市政燃气、电力、港口码头、海洋渔业、建筑施工、重石化区、董家口港区等行业(区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53.各区市、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区市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确定专职人员。逐步建立市、区市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等资源,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
      54.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结合、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增强企业应急保障能力
      55.督促企业配置与抵御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大中型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6.推进以工业园区、高层建筑、商贸市场、企业集团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探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有偿救援服务机制,倡导企业间签订互助协议。鼓励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57.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58.督促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有专家、职工群众参与,并与周边社区、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形成互动机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八)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59.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功能性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60.根据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依法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1.鼓励企业主动表现最佳实践成果,积极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62.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监察局、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6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64.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通航环境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青岛海事局负责)
      65.严格气瓶充装站安全条件许可审查。(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三十一)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66.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技术支持、检测检验、安全咨询、安全管理服务、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实行服务和工作质量评估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形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自律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二)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6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研发等安全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69.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化推广应用、政府组织的符合性安全审查及验收、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70.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要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探索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分工负责)
      7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配合)
      73.试点推广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4.探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身责任保险制度。(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
      75.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安全生产分类评估等级挂钩。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加强工伤预防,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十五)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双轨运行”制度
      76.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研究制定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费费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三十六)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77.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高危行业专业和安全工程类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危行业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紧缺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本市职业技术院校应当将岗位专业安全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高校工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七)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78.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9.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要突出安全生产,制定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八)完善城市化工规划
      80.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严格园区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应对事故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完成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及队伍建设。根据“增量必须入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对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区市,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和安全设立审查申请。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危险物品的工业长输管道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81.支持能够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配合)
      82.稳步推行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仓储物流建设。(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配合)
      83.积极推进建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搬迁工作。未在规定时间调整到位的,有关区市、镇(街道)要采取关停措施,对在超出规定时限继续生产经营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领导责任。(各区市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84.加快制定完善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措施。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列入名录且未按规定限期淘汰的企业,应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85.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加快产业调整和重组步伐
      86.要建立产业结构调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87.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提高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新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8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列入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项目和氰化物、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原则上不予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89.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90.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91.建立事故企业负责人分级约谈制度。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或未履行约谈中的承诺而再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规定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92.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93.建立生产安全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负责)
      (四十四)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
      94.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市、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配合)
      (四十五)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95.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96.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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