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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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0期
  • 成文日期 2011-05-25
  • 发布日期 2011-05-2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岛市2011年森林火灾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规模。在2010年青岛所辖平度等五市试点基础上,2011年增加城阳区继续开展小麦保险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冻灾、火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三)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财政对小麦保险的保费按照80% 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胶南市和城阳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10 月1 日至11月30日进行小麦保险集中投保。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小麦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全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收入的300%封顶。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七)理赔方式。根据承保公司自主经营、赔付总额3倍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资金管理
      小麦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名单和参保小麦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小麦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小麦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规模。在青岛所辖平度等五市及城阳区开展玉米保险试点,包括春播、秋播两季,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玉米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火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三)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财政对玉米保险的保费按照80% 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市、区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胶南市和城阳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玉米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全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玉米保险保费收入的300%封顶。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七)理赔方式。根据承保公司自主经营、赔付总额3倍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玉米保险按玉米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玉米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资金管理
      玉米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名单和参保玉米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玉米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玉米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玉米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继续完善奶牛保险体系建设,支持奶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服务体系,分散奶牛养殖产业生产风险,提高奶牛养殖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奶类产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奶牛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奶牛。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25周岁(含)至7周岁(不含)之间;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二)时间安排。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为奶牛集中投保时间。去年已办理保险的,保单按照续保日期生效。对后续达到承保条件的奶牛,养殖户可随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三)保险责任。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
      (四)承保机构及运作模式。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 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扶持政策与资金管理
      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每头奶牛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8%,每头收取保费240元。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 60%,投保养殖户承担40%。政府保费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补助。对平度、莱西两市,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即墨、胶州、胶南三市,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城阳、崂山、黄岛三区,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
      承保公司开展奶牛政策性保险,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保费收入纳入在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管理,承保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须提前20天)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实。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对保险合同签订及保费实收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在10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奶牛养殖户(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严格奶牛普查。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安排专门力量,对农户(场)饲养的奶牛情况进行逐户(场)普查,并按规定的保险条件予以确认(包括品种、畜龄、防疫码、内部编码等资料)。
      (三)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区(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场)名单和参保奶牛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场)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奶牛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及保监会的要求,投保的奶牛必须佩戴统一标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奶牛耳标佩戴及防疫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投保的奶牛佩戴耳标并建立齐备的防疫档案,保证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成立定损调解委员会。成立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市奶牛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投保人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疫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职能义务协助承保公司对奶牛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对奶牛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降低奶牛养殖户的风险,提高防疫效率。
      (五)依法合规经营。青岛保监局、金融办负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承保公司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指导承保公司合规经营。为分散奶牛保险风险,支持承保公司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
      (六)建立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区(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七)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要求,继续完善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生猪产业生产风险,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保险范围、责任及经办机构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已产过仔猪且畜龄在4周岁以下(不含)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户(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保险专用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三)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 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办理。
      承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扶持政策与资金管理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头60元,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如能繁母猪保险全国统一调整承保价格,按调整后价格执行。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 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补助。对平度、莱西两市,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即墨、胶州、胶南三市,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城阳、崂山、黄岛三区,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
      承保公司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保费补贴纳入在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管理,承保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须提前20天)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实。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保险合同签订及保费实收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在10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
      四、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公布保险政策。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养猪户(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开展能繁母猪普查。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户(场)饲养能繁母猪情况进行逐户(场)普查。要把能繁母猪普查、能繁母猪补贴与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相结合,开展登记工作时,同时登记能繁母猪的品种、防疫码,并区分是否已参加保险。
      (三)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区(市)要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场)名单和参保能繁母猪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场)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时间安排。试点期限为1年(2011-2012年),2011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为能繁母猪集中投保时间。去年已办理保险的,保单按照续保日期生效。对后续达到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可随时为其办理保险。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标识,完善防疫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及保监会的要求,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佩戴保险专用统一标识。各区(市)人保财险公司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及防疫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投保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并建立齐备的防疫档案,保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协保员制度。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四)成立定损调解委员会。成立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市能繁母猪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投保人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青岛保监局、金融办负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承保公司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指导承保公司依法守信经营。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协助承保公司对能繁母猪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提供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规避能繁母猪保险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励承保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青岛市2011年森林火灾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青岛市森林保险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正常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0元/亩,保险费率4‰,保险费2元/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五)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森林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六)赔偿处理
      1.免赔。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
      2.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即由青岛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保险保费。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公益林保费采取市级财政统一结算,承保公司应在承保后30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申请核实,青岛市财政局核实后,10日内将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公司。
       四、操作程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二)收集保险资料。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承保公司协助收集投保公益林明细,明细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亩数、投保公益林品种、投保公益林具体地址等信息。
      (三)签订保险合同。青岛市林业局与承保公司签订协议,分年投保,一年一签。由市林业部门与承保公司统一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公司向市林业部门出具分区(市)的保险单。森林火灾赔款由承保公司直接支付市林业局,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市林业局责成灾害发生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造林,经市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配合与协调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森林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森林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森林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区)、乡镇林业部门成立专门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承保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二)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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