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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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0期
  • 成文日期 2011-05-03
  • 发布日期 2011-05-0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2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实现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适龄幼儿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原则,以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加大政府投入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各单位举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形成规范有序、人民满意、充满活力的具有青岛特色的现代化学前教育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全市城乡幼儿园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到2015年全市9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到2017年前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全市城乡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显著增强,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大幅提高,幼儿园收费水平明显降低。到2013年全市城镇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达到城镇在园幼儿总数的90%以上;2020年前全市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数分别达到幼儿园总数和在园幼儿总数的80%。园长和幼儿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到2015年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65%以上,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0%以上。托幼一体化继续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指导在全市城乡普遍开展。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7%以上,到2020年达到99%以上。全市城乡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二、加大政府投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
      (三)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从2011年起,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本级幼儿园,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培训园长和骨干幼儿教师等。2013年前各区(市)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的区达到10%。
      (四)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市及各区(市)政府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每个镇(街道)至少举办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到2020年逐步建成150所左右的小区配套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中小学撤点并校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五)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积极扶持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捐赠,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快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按照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规模,提高办园效益的要求,科学调整农村幼儿园布局。按服务人口3000—5000人、就近入园的原则进行布局调整,形成以公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示范,独立幼儿园为主体,附设幼儿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格局。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2015年前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标准统一建设、改建或扩建150所左右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和1000所左右农村独立幼儿园。积极探索农村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模式。
      (七)改革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政策。今后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供地、规划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配套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建设部门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每5000人口的住宅区应由政府规划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对已完成供地的小区内非公办配套幼儿园,按照用地性质、产权归属、建设程度等分类,逐步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转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八)关注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入园问题;对于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指导家长选择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对于智力有轻度障碍和低视力、低听力的适龄幼儿,可在有条件的幼儿园随班就读。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举办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自2012年起,逐步对在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实施免费教育。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九)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市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资格由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资格和管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完善师资培养培训制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将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市及各区(市)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市级和各区(市)财政预算。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建立一处高水平的幼儿教师教育基地。
      (十一)加强师资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在农村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和幼儿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2020年前尽快按规定配齐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十二)积极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幼儿教师队伍。2012年前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农村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发放。逐步提高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等待遇,具体由幼儿教师所在单位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自行制定,并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解决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四、加强管理指导,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加强幼儿园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卫生、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十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确保办园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
      (十五)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足配齐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指导。指导幼儿园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坚持科学保教方法,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十七)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指导。加强早期教育服务指导和管理,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城乡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八)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十九)建立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区(市)、镇(街道)两级政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配备专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十)建立学前教育考核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将落实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情况列入政府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收费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编制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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