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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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30期
  • 成文日期 2011-04-22
  • 发布日期 2011-04-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5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部署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分解责任,精心组织,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市医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区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如期完成我市医改各项工作任务。

      
    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取得成效,现提出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责任分解。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部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基本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有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均等化水平;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得到普遍推广。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快。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60万人、70万人。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99%以上,参合人数达到445万人。(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以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全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门诊统筹金筹集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头包干管理的门诊统筹金支付额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达到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省部署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范围。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并进一步完善救助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参保(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要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做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贯彻落实《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出台新农合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在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医改办、市卫生局负责)
      (2)推广胶南市、黄岛区在村(居)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经验,区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规划内、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并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居)卫生室,逐步扩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并按照国家、省部署,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居)卫生室的村医补助。(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3)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新农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其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卫生局、市医改办负责)
      2、建立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政策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各区市政府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建立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制度,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7)根据省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各区市政府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依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区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每个区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每个镇1所达标的镇卫生院。全面落实规划,确保新增集体资产村(居)卫生室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规划完成后,达到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居)卫生室服务覆盖率100%。(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出台全市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推进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和基于市民一卡通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二大系统建设,加快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一期工程,年中陆续启用,实现市级与区市级平台的对接、共享和互联互通,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医改五项重点任务提供信息化管理支撑。(市卫生局、市电政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我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有关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安排20名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分别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600人次和4000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1000人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3)明显提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327万人、98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利用互联网开展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工作体系。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2)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35万人,乳腺癌检查135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补服率达到85%以上。(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3)为1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
      (4)完成30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爱卫办负责)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按照全省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要求,落实“120”急救网络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市政府负责)
      (3)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指导即墨市加快推进综合改革,鼓励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结合自身实际,大胆进行探索,总结形成经验。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开展公立医院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全面了解公立医院人员配备及运行情况,研究探索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即墨市政府,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即墨市人民医院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加强对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即墨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2)实施“卫生强基工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级市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根据国家下达项目和资金,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市安排至少8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加强县级医院对镇卫生院的支持,在全市推进市(区)、镇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根据省出台的《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指导纲要》,制定我市实施意见,选择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十项惠民便民措施,实现在二级以上医院的全覆盖。(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按省统一部署,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支付标准,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3)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电政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依据国家、省部署要求,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国家、省下达项目和资金,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区市,增加试点地区医师执业地点数量。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推动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争取在全市全面建立起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解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根据国家制定的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制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我市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和文件,制定我市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将继续与各区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市,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市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区市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市级及各区市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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