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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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29期
  • 成文日期 2011-05-14
  • 发布日期 2011-05-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海砂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岸线资源、保持滨海地形地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非法采挖海砂,不仅破坏海洋环境和岸边旅游景观,也影响海岸防波工程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沿海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加快推进青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采挖海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实效,把海砂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形成整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滥采、乱挖海砂势头,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为青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合力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区(市)政府是海砂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制,全面负责辖区内海砂整治工作。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海洋与渔业、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和青岛海事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的整体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挖海砂违法活动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盗采海砂的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收缴;对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作案船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港口码头内停泊的各类违法载运海砂进行处罚,及时制止非法采砂船舶利用码头装卸海砂。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海砂等违法行为。
      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从事运(采)海砂的船舶、“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不适航船舶依法予以处罚或暂扣。
      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加强管控,抓好对非法采挖海砂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掌握非法采挖海砂行为的规律性,强化对我市管辖海域及区域内非法采挖、运输、经营海砂活动的集中整治,对作业、航行、锚泊、停靠的挖砂船、运砂船进行全面检查,对堆存海砂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点进行全面管控,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运输、营销海砂的违法行为。
      (一)抓好开采环节的巡查。针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的特点,通过走访排查,掌握非法采挖海砂船舶情况;利用执法船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重点海域的巡逻检查,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多发海域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运输环节的检查。登船检查海上运砂船舶,调查海砂来源,查验运砂船舶证件、适航情况;认真清查港口码头,对停靠港口码头的所有船舶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船舶及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检查运砂车辆,调查核实海砂来源。
      (三)抓好营销环节的检查。对所有经营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全面清理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砂场。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营造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海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和整治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取得的战果和成效,特别对一些典型案件、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浓厚氛围。扩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和推进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建立健全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五、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构建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整治工作联动机制。要把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常态化。要加强新形势下海砂管理问题研究,创新监管体制,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追究责任。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使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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