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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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29期
  • 成文日期 2011-05-05
  • 发布日期 2011-05-05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1〕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下达。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庆祝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树立广大退役士兵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忠诚奉献的社会形象,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要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反映实际,深入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退役士兵牢记军队光荣传统,激发广大退役士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帮助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解决好生活困难问题,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鼓励他们为青岛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贡献。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市要严格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加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力度,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重点实施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加大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力度。各区市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新增企业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按照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计划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安置总数的60%。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障服役满12年以上、荣立二等功、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指标,不少于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80%。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又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年度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最长不超过3个月,为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含农村籍的)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
      (二)完善落实自谋职业安置保障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各区市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在接收安置、医疗保障、经费投入、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安置保障体系,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就业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区市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介绍就业机制,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为退役士兵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8〕199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加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进行短期职业技能、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教育培训对象为退出现役两年内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主体为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和就业率高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各区市要充分利用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农村退役士兵和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的原则,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范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宣传力度,提高教育培训的比例。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退役士兵享受学历教育经济补助后,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且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金补助待遇。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后,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就业。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11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1至4级伤病残和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其各项有关待遇。对于未列入国家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得私自接收。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农村退役士兵,应经省伤残机构鉴定合格后,列入安置计划。
      (五)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02〕77号)规定的标准,今年按每个安置计划指标12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允许向各级安置部门申请实行安置指标有偿转移,申请经安置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各级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收缴有偿转移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层层抓落实。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初级士官符合异地投靠配偶落户条件的,应给予办理落户,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取消当年的评选资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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