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2011年兵役登记通告(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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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29期
  • 成文日期 2011-04-19
  • 发布日期 2011-04-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2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和《青岛市征兵若干规定》,现将2011年度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如职高、中专)男性毕业生,均应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依法履行兵役登记。19至22周岁(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23周岁)年龄段内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须进行补登。
      二、首次参加兵役登记或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未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办理兵役登记及领取兵役登记手续;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并已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兵役登记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三、各镇(街道)设立兵役登记站集中受理兵役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登记时间以各镇(街道)兵役登记通知明确的时间为准。
      四、各区市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同时,接受市民咨询。
      五、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市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如被批准入伍,将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优待。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组织或督促适龄公民按时到指定的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在职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如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办理兵役登记证年度审核手续的适龄公民,须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申请补登并说明原因,在接受兵役法规教育后方能办理。凡不参加当年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均不能被兵役部门和基层推荐、确定为预征对象,不能征集入伍,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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