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13期
  • 成文日期 2010-09-25
  • 发布日期 2010-09-2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1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组织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0〕31号,详见住建部网站,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决定在全国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统计内容
      我市将重点开展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有条件的区市可先行开展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今年暂不要求统一填报。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包括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和建筑节能信息三方面内容。其中建筑节能信息包括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三部分内容。
      (二)统计对象
      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含商住两用混合建筑);
      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热力站)、制冷站;
      当年新增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
      (三)统计方式
      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抽样统计调查方式;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和抽样统计调查方式;建筑节能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四)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城关镇以上(含城关镇)的镇乡级区域。其中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
      各区市政府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对辖区内的全部街道(或城关镇)进行排序,并按照《报表制度》附录(二)规定的原则,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街道(或城关镇)作为统计范围,并从中选取20%进行能耗统计。
      各区市政府组织对抽样确定的街道(或城关镇)范围内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调查,并按《报表制度》附录(二)规定的原则确定样本建筑,开展能耗信息统计。
      二、报送时间
      《报表制度》自2009年年报开始起执行,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前,报送内容为2009年1-12月各相关报表。此后的报送时间按《报表制度》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报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明确统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和承办人,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政府应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协调并督促被调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指导相关街道(或城关镇)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
      (三)各区市政府应组织做好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录入、编辑和审核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报表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有关事项
      (一)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计算机软件另行下发。
      (二)受市政府委托,市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具体指导以及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指导,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城乡建设委节能办联系。
      (三)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正确安装使用能耗统计系统软件,保证接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各区市要落实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并于9月27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节能办。
      五、联系方式
      市城乡建设委节能办刘洪洲黄锦
      电话:86670915,86670911(传真)
      电邮:qdqglhzh@163com


      附件: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联系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