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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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0期
  • 成文日期 2010-04-12
  • 发布日期 2010-04-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1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推动我市创投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壮大规模,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是可与国家基金搞好融合,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业以及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我市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市已具备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114万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多家,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5家,创业项目资源较为丰富。二是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经初步了解,目前我市工商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20多家,其中已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4家,注册资本金4亿元。三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创业板正式推出,引导基金退出渠道更加通畅。
      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实行承诺制,首期安排1亿元,其中部分从现有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暂借,待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确定预算安排数额。
      有条件的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成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与市级引导基金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市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省级引导基金、区市级引导基金之间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规避风险,形成合力,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市发展改革委1名领导担任,理事4人,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派1名领导担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可从年度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受托机构管理费等费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参股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9人,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1人,相关领域专家5人,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决策;组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按规模比例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阶段性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在引导基金运作相对成熟之后,可进一步探讨开展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其他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市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区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其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创投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投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五、引导基金的监管、考核与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理事会、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考核,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创业投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理事会具体组建方案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章程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应切实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企业项目投资指南,合理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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