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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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0期
  • 成文日期 2010-03-29
  • 发布日期 2010-03-2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32号
  •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亮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亮化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发展,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17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亮化建设集中行动的通知》(青政字〔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化建设的主要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的规定,在本市七区下列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体时,同步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商业街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三)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亮化主管部门认定应按本通知进行亮化的其他区域。
      二、亮化建设的过程管理
      (一)亮化建设的告知。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夜景灯光亮化设计的要求,并告知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设计、建管等各环节的相应主管部门报批时,必须将亮化方案纳入工程整体进行同步报批,并将亮化建设纳入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
      (二)亮化建设的会审。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立面及环境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单独向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亮化设计方案。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管、供电和辖区亮化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照明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夜景灯光亮化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亮化灯具布置图和灯具型号、用电量;
      2、亮化效果图;
      3、照度说明。
      对经会审符合要求的,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实施审查时,应当查验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对不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四)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管。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内容一并纳入到施工总承包招标之中,并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中予以单独、明确体现。亮化工程施工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如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亮化施工纳入日常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单体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内容一并纳入到工程验收及备案中,同时通知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部门进行建筑单体工程亮化验收。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单体亮化工程验收意见书;不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应限期改正。
      (六)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竣工、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启闭夜景灯光亮化设施。不按规定启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亮化建设的执法监管
      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城管执法及专业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夜景灯光亮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并依据《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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