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降低、规范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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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17期
  • 成文日期 2010-12-31
  • 发布日期 2010-12-31
  • (青政办发〔2010〕40号  QDCR-2016-000088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降低、规范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取消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收取的下列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挽联租赁费、黑纱租赁费、冷库尸体辨认费、灵骨海葬服务收费、殡仪馆停车费、瞻仰骨灰门票收费、医院太平间停尸费(指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代管的9家医院)。
      二、降低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
      (一)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收取的尸体搬运费由馆内60元/具调整为50元/具、车辆消毒费由20元/次调整为15元/次、告别大厅收费600元/次调整为500元/次。
      (二)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5%执行。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45%执行。
      三、规范的收费项目
      各级质监部门停止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各级质监部门下属单位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青岛市物价局另行核定。
      四、放开的收费项目
      青岛市商务局下属的对外经济贸易培训中心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收费单位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青政发〔2008〕58号文件中关于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规范和放开的经营性收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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