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10年第21期
总期刊数
总第214期
成文日期
2010-11-01
发布日期
2010-11-01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17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2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是推动防震减灾工作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和更高水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确保《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震减灾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全覆盖的综合观测系统,能够监测15级以上地震;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中强地震发生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会商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完成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到202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防震减灾能力争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防震减灾任务要求
要按照两个文件明确的任务和《意见》明确的具体要求,逐项深化落实。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十二五”期间,区(市)全部建成台网中心和以区(市)强震台站为依托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街道(镇)要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社区(村)要确定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各镇要有宏观测报点,区(市)至少建设2个群测骨干点。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保障渠道。
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抗震设防基础工作
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落实拆除、加固改造等防范措施,全面消除地震致灾隐患。
“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各城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崂山、黄岛、城阳区和5市至少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三)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区(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加强通信、广电、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供应。各区(市)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等救灾部门要配备能够应对公共通信、电力供应中断的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
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的准备工作,力争震后2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四)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要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把防震减灾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各区(市)要建立1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全部开通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
三、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一)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认真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
(三)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意见》明确的责任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
各区(市)要不断充实防震减灾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各区(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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