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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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11期
  • 成文日期 2010-09-13
  • 发布日期 2010-09-1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15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6月13日印发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4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2.2应急运行管理机构
      2.3应急咨询机构
      2.4应急力量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接警、初始评估和报告
      3.2分析与决策
      3.3报告和通报
      3.4分级响应
      3.5应急处置
      3.6应急行动结束
      3.7船舶污染应急行动流程图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和社会救助
      4.2保险
      4.3应急费用汇总
      4.4事故应急总结
      5应急保障
      5.1应急设备与队伍保障
      5.2医疗卫生保障
      5.3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5.4经费保障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公共信息交流
      6.2培训
      6.3演练
      7附则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和完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确定事故等级,规范应急行动程序,减少污染损害,为青岛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下落不明人员)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下落不明人员)死亡,或2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或可能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含下落不明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以外的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青岛市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的防备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应急反应工作中,应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依法规范;防战结合,整合资源,保障有力,科学决策,反应快速,有序高效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运行管理机构、应急咨询机构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兼港航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北海舰队作战处处长担任。
      指挥部职责: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级应急预案,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启动、中止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指定现场指挥,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派遣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成员单位,由青岛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北海舰队作战处、青岛警备区、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武警青岛边防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海警二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政府外办、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青岛港(集团)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公司等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1)青岛海事局:负责受理海上溢油事故报告,航行警告发布,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污染监视,组织海上清污行动和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事故船舶过驳、拖航等控制污染源措施及现场监督管理。
      (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海洋敏感资源的监视、监测及预警工作;参与调查给海洋生态环境或渔业造成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组织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污染损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工作;代表国家就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污染损害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配合海事部门组织的清污行为;组织实施受污染海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所属水运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及应急反应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和对陆域岸线污染情况监测,负责指导陆域污染清除行动,提出清除陆域岸线污染的技术建议,负责协调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对清理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
      (5)市公安局、武警青岛边防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海警二支队、青岛港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维护海上应急反应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消防力量参加应急行动,为应急反应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应急力量的进出境提供便利,建立本系统内的海上应急治安保障体制。
      (6)北海舰队作战处、青岛警备区:负责调动所属部队、船舶和航空器等参加应急行动。
      (7)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调动救助力量参加现场应急行动,为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航空器。
      (8)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水文、海洋气象信息,海上污染监视、监测,为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船舶和航空器。
      (9)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负责组织力量参与应急行动;负责制定本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市环保局、市政公用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护、岸线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理及海岸环境恢复工作;对岸线、近岸海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10)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为承运应急反应的物资和人员的航空器提供优先服务保障工作。
      (11)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指派所属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参与应急反应,为应急反应船舶提供便利的靠泊条件,为应急反应船舶的后勤供应提供便利条件。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相关工作。
      2.2应急运行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管理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工作。
      (2)承担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警的值班工作。
      (3)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接报与信息处理,提出确定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4)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
      (5)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组织事故评估和应急行动效果评估,核实应急行动费用和污染损害费用。
      (6)负责聘任和咨询专家、组建专家组,维护更新专家资料库。
      2.3应急咨询机构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为应急咨询机构,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法律支持和决策建议。
      2.4应急力量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包括国家设立的专业海上救助机构、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应急力量等国家公务力量,市政府所属的地方公务力量、军队、武警,以及其他可投入应急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的主要职责是:
      (1)在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的调度指挥下,参加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保持通信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应急行动结束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3)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接警、初始评估和报告
      指挥部成员单位、青岛市海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尽快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故等级,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尽快将上述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市政府应急办。
      3.2分析与决策
      对于较大(Ⅲ级)及以上等级船舶污染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评估结论,策划应急反应行动,形成应急反应方案,报总指挥决策。
      3.3报告和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向上级报告、或向周边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或向可能遭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或向社会公众告警。
      3.4分级响应
      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时,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山东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由市政府、省政府、山东海事局、中国海事局启动I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指挥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时,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山东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由市政府、山东海事局、中国海事局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指挥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时,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山东海事局。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时,事故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山东海事局。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3.5应急处置
      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力量,应该根据应急方案和总指挥的决定以及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当船舶污染事故是由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的,应当首先按照《操作手册》的相关部分实施危险货物事故救援工作,然后视机实施有限度的污染应急行动。
      3.6应急行动结束
      总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实施情况和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7船舶污染应急行动流程图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和社会救助
      指挥部牵头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回收污染物处置、环境恢复和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
      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遭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进行评估,对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污染损害的,提出环境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报指挥部。
      4.2保险
      应急反应人员保险受理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有关保险工作。
      4.3应急费用汇总
      应急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收集应急反应期间所有的调查处理报告、鉴定检测结论或报告、评估评价报告、监测报告和工作记录,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和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汇总。
      4.4事故应急总结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形成事故应急总结报告,对应急反应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
      5应急保障
      5.1应急设备与队伍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与队伍情况及变动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保障上述应急设备与队伍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设备与队伍数据库。
      5.2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5.3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牵头负责现场指挥与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应急人员和获救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市民政局负责。交通车辆、船舶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港航企业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需登记。
      5.4经费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经费资金,安排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在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时,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款项中予以抵还。
      (3)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资金,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1)专家组: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指挥部办公室聘任并定期维护更新专家名单资料库。
      (2)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船舶污染应急技术开展研究与推广应用、人员培训以及建立石油和化学品数据库、油品和化学品分析鉴定等工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公共信息交流
      (1)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编制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海洋污染事故危害与事故应急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应通过媒体和其它适当方式公布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部门电话、宣传船舶污染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2培训
      (1)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知识和反应决策培训。
      (3)有关应急队伍、装卸石油或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的应急作业人员应参加应急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6.3演练
      (1)指挥部应定期举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高实战能力。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演练,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演练方案。
      (2)有关装卸石油或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7附则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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