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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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10期
  • 成文日期 2010-08-27
  • 发布日期 2010-08-27
  • (青政办发〔2010〕27号)   QDCR-2016-000079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本市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及企业吸纳的外来农民工为培训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措施,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有效培训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培训,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末,力争使我市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至少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实施分类培训,完善培训政策
      (三)实施分类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本市农村劳动者,由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稳定就业和岗位转换能力。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进行储备性技能人才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者,依托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创业素质能力。
      (四)突出培训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进一步健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要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农民工培训。要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人才需求,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不断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规模,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要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五)完善培训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对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农民工,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在培训鉴定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在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学费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的,给予全额学费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青岛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不同等级培训。在同一个年度内,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三、整合优质培训资源,公开认定培训机构
      (六)加强培训资源整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要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七)完善培训招投标制度。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其培训项目和工种。
      (八)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的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强化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九)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要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指定培训教材。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动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十)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建成全市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培训开班备案、过程管理、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流程纳入信息网络统一管理,并与公共就业信息相互关联,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一)严格考核鉴定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鉴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财政补贴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专项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一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
      (十二)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区(市)财政全额负担。转移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
      (十三)统一培训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严格培训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发挥行业作用,强化企业责任
      (十五)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六)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七、完善保障措施,健全监督机制
      (十七)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市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培训项目的年度考评,按时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并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分配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八)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工作透明度,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农民工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切实防范骗取、挪用、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培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农民工培训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本部门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明确专门人员从事农民工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技能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与稳定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农业部门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安监、质监、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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