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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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7期
  • 成文日期 2010-07-30
  • 发布日期 2010-07-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2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家稳控房价的要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更具紧迫性和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
      各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制度,相互严格把关,堵塞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管漏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地税、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管理,及时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要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地税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要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屋管理部门,同时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抓紧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在已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存量房出售合同网上签约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要建立以房屋中介机构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各房屋中介机构对居间达成的房屋租赁,要统一使用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撮合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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