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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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6期
  • 成文日期 2010-06-28
  • 发布日期 2010-06-2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7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缴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他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6月份开始,至2010年11月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各区(市)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用水行为。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至8月10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查找并整改在法规制度落实、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各区(市)对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违法行为查处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并组织联合执法,逐个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水资源管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区(市)抽查3至5个取水单位或供水企业。检查组在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的基础上,督促各区(市)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各区(市)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效果,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各区(市)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对全市开展整治情况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并向全市进行通报。
      四、责任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
      3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6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7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8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收标准的监督工作。
      9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专项整治行动要以查处无证取水、非法供水、拖欠水资源费和原水水费为重点,并兼顾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加大排查和查处力度,在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有计划的按区域或行业分步进行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不留死角,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秩序。
      (四)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各区(市)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水资源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公众对保护水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市)要将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阶段性工作等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青岛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元福副市长
      副总召集人:于成璞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睿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傅长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姜集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云烟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洵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栾心勇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建中市工商局副局长
      盛斌杰市物价局副局长
      孙衍锋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刘高锡市水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刘高锡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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