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法取水专项整治的通告(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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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5期
  • 成文日期 2010-06-28
  • 发布日期 2010-06-2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7号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严厉查处无证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行为,保障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开展违法取水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为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行为。
      二、2010年8月10日前,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照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整治范围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应当抓紧进行整改。
      三、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补办取水手续或补交水资源费的,应当在2010年8月10日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主动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拒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且继续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水资源费、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取水行为。举报电话:8591615185916130
      8591618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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