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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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03期
  • 成文日期 2010-07-01
  • 编号 青政发〔2010〕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树立广大退役士兵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忠诚奉献的社会形象,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要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反映实际,深入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退役士兵牢记军队光荣传统,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激发广大退役士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帮助伤病残、孤儿和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解决好生活、生产、住房等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鼓励他们为青岛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三、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兵役法》和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自主就业、经济补偿、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透明公开。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障服役满12年以上、荣立二等功、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较好安置。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又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也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安置保障体系。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区市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军事变革的需要,按照“落实已有的、完善不足的、填补空白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在接收安置、医疗保障、经费投入、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安置保障体系,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介绍机制,各级安置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成立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为退役士兵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年度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为所有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8〕199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坚持城乡一体和促进就业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采取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与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对象为退出现役两年内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选择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和就业率高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各区市要充分利用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城镇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的原则,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范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退出现役两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役士兵享受学历教育经济补助后,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且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金补助待遇。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后,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就业。
      (四)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1至4级伤病残和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其各项有关待遇。对于未列入国家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得私自接收。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经省伤残机构鉴定后,列入安置计划。
      (五)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各级安置部门要依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02〕77号)文件的规定,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允许向各级安置部门申请实行安置指标有偿转移,申请经安置部门批准后,按每个计划指标8万元缴纳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各级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收缴有偿转移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初级士官符合异地投靠配偶落户条件的,应给予办理落户,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取消当年的评选资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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