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94期
  • 成文日期 2009-12-23
  • 发布日期 2009-12-23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09〕9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9年8月29日由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力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目前,建筑耗能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已成为我国的三大“耗能大户”。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和城乡建筑总量将大幅度增加,建筑能耗将会越来越大。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是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有力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区(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条例》;要把学习宣传好《条例》,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大培训力度,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条例》培训。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条例》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建筑节能氛围。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保证建筑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尽快落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定完善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各环节的程序及办法,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三是抓紧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管理办法,引导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四是抓紧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政策,自2010年起新竣工建筑、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五是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六是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七是编写各类配套技术标准、规程及图集,及时指导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和形成立足青岛资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八是抓紧制定重点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标准,促进公共建筑节能。
      三、明确建筑节能工作重点,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需进行用能评估的项目严格审核,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申报、备案、核准、批复等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监督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严格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市政公用部门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热源、供热管网及换热站的设备升级及改造,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能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要对全市可再生能源状况,特别是对我市海洋能、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状况进行摸底,结合国家政策,编制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发展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在建筑中的应用进行审核,并结合我市特点,尽快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四)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能量。市供热管理机构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各区(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实完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确保《条例》贯彻实施的实效。
      五、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违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能耗报告制度、违反建筑能耗计量设施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建筑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