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的通知精神,依据《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和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建立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依据省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区(市)教育相关工作的经常性监督与指导,并参与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全市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形式
采取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根据省政府的督导评估周期,一届政府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其他年份进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四、督导评估的内容
包括领导职责、教育教学管理、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等情况。根据省政府每年对地市政府督导评估内容和我市教育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每年确定相应的督导评估内容。
五、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政府自评。区(市)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按照省、市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
(二)市政府复查。市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区(市)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督导复查。
(三)结果反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区(市)政府反馈。
(四)公布督查评估结果。在规定范围内,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督导评估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政府奖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2009年度区(市)教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拟于11月中旬开始,具体督导评估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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