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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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度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90期
  • 成文日期 2009-11-03
  • 发布日期 2009-11-0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4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我市周边发育有郯(城)—庐(江)地震带、燕山—渤海地震带和南黄海地震带,具有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面临的地震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部门要本着“防震为民”的指导思想,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地做好抗震设计和规划选址,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市所有建(构)筑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尽快纳入基建管理程序。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我市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已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但仍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导致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地震安全隐患。根据地震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尽快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此项工作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选址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二)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城市的抗震设防作为重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乡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全过程。地震部门要充分利用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成果,为城市、农村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提升城乡地震灾害预防水平。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市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将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保障农民的居住环境安全。
      (三)认真落实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地震安全隐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主要建筑,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主要建筑,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高设防标准。已建成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市),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市),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同时,也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做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三)市、区(市)规划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市地震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意见作为规划选址的前置要件,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合办理程序。
      (四)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五)市、区(市)地震、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衔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地震行政审批、审核和登记备案事项落到实处。
      (六)市行政审批、地震、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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