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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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度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90期
  • 成文日期 2009-10-26
  • 发布日期 2009-10-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4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三、案卷标准分为基本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一)基本标准是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二)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三)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或受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一)被处罚对象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四、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当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二)执行有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时限。
      (三)调查或者检查时,调查或者检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八)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五、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三)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行使裁量权适当,处罚决定无明显不当情形。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
      (二)案件来源情况(案件来源应当附相关材料,包括:举报电话记录、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移送材料等);
      (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四)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行政机关领导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检查(勘验)机关名称、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二)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
      (三)检查(勘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四)检查(勘验)内容。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勘验)人签名确认;被检查(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五)检查(勘验)人员签名。
      (六)被检查(勘验)人意见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三、询问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起止时间。
      (三)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四)询问内容。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被询问人未确认的,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五)询问人签名。
      (六)被询问人的意见及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四、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登记保存物品的依据和理由;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四)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
      (五)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及日期;
      (六)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和依据;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四)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
      (五)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六)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七)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三)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四)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意见;
      (三)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四)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五)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六)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七)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有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记录。
      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等;
      (二)抽样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三)被抽样人签名(被抽样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及日期。
      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物品及事项;
      (四)结论性意见;
      (五)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机构印章及日期。
      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委托的内容和时间;
      (三)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案由和调查经过,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
      (三)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理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及日期。
      十二、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处罚依据;
      (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字及日期。
      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四、陈述、申辩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起止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四)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六)当事人对陈述、申辩笔录核对并逐页签名。
      十五、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听证会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
      (五)明示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六)明示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六、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执法人员、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五)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建议及法定依据;
      (七)当事人、第三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的内容,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情况;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逐页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十七、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
      (三)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
      (四)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签名及日期。
      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九、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准确记载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案情介绍及发言情况;
      (五)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缴款的期限、银行的名称及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八)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同时做出的,有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表述。
      二十一、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二)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三)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四)送达机关和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五)直接送达的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二十二、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此类文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制。无法取得相应凭证的应有相关说明。
      二十三、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说明等。此类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承办人关于延期、分期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和签名;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以及审批时间。
      二十四、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应有相应文书,如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书或者银行代收凭证,查封、扣押、冻结文书(参照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按照法院统一要求填制)等。
      二十五、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
      (四)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
      二十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罚决定书名称、编号;
      (二)当事人名称(姓名)、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三)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
      (五)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十)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
      (十一)当事人在存根联签名。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用格式文书填写。
      第四部分 立卷归档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多卷,即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可多案一卷。
      二、卷内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
      三、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
      四、卷内文书可选择如下排列: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另一种是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五、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码。
      六、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七、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填写规范。
      八、立卷归档符合档案法的其它要求。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中所称的当事人签名包括:签名、手印或印章。
      三、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分为基本标准、文书规范标准、立卷归档标准。
      (一)基本标准是行政许可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二)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三)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合法
      (一)行政许可由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二)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依法设定的且属于市和区(市)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新设事项。
      三、行政许可适用依据正确
      (一)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行政许可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二)执行有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时限。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核查人员应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五)一份核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核查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九)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正确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除外),否则不予行政许可。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许可申请文书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申请的许可事项;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其他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及收件日期。
      3复印件由提供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或盖章,注明日期。
      4当场更正的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姓名);
      (二)申请的事项;
      (三)补正的理由、内容;
      (四)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的事项、时间;
      (三)审查决定意见;
      (四)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参照本条。
      四、核查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二)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三)核查对象及核查的情况和内容。
      (四)核查对象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承办人员签名(盖章)并说明原因。
      (五)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核查对象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六)核查人签名。
      五、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时间、地点或场所;
      (二)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
      (四)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
      (五)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机构印章及日期。
      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宜及委托权限。
      六、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告知人的名称;
      (二)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三)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四)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七、陈述、申辩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起止时间、地点。
      (二)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三)陈述、申辩的内容。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更改处捺手印。
      (四)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五)承办人和记录人签名。
      八、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九、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审批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
      (二)申请的事项;
      (三)延期的理由、依据、期限;
      (四)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姓名);
      (二)申请的时间、事项;
      (三)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告知人名称(姓名);
      (二)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提出听证申请的途径及法定期限;
      (四)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有书面记载,并注明日期。
      十二、许可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
      (三)听证事项;
      (四)当事人参加听证应注意事项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五)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项名称及听证的依据;
      (二)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三)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四)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十四、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五)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十五、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
      (三)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
      (四)审查情况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许可事项及审查情况;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理由和决定内容;
      (四)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五)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参照本条执行。
      十七、送达回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
      (二)受送达人姓名(名称)。
      (三)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四)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五)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在法定时间内送达。
      第四部分 立卷归档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实行一案多卷,即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二、卷内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
      三、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
      四、卷内文书可选择如下排列:一种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一种是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五、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码。
      六、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七、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填写规范。
      八、立卷归档符合档案法的其它要求。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只使用本标准中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书和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二、本标准中所称的当事人签名包括:签名、手印或印章。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六、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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