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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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9期
  • 成文日期 2009-05-12
  • 发布日期 2009-05-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3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新的就业增长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居民收入、加快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级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本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力争利用2到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工作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确定目标任务。从2009年到2011年,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年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是:
      1.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5万人。其中,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5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全市创建创业培训基地、实习(见习)基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100个。
      3.全市扶持各类人员创业15万人,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2.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可以一元金额注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放宽场所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区(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五)推行试营业制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允许试生产1年(许可证产品除外)。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满2年的可申请领取试营1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六)实行税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试营业的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小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落实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或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上述人员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上述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类创业人员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各类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植、养殖行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八)提供信贷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九)加强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十)强化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素质
      (十一)强化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以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和能力。各驻青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实施GYB(创业意识)、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项目,并对创业培训内容进行本土化改造,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实战能力。
      (十二)强化培训力量。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驻青高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驻青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教师队伍。要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要在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在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认定一批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十三)落实培训补贴。各级政府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创业培训合格后,可到实训(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训(见习),实训(见习)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要求的,给予实训(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强化创业引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
      (十五)充实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积极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咨询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作用,不断充实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要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重树信心,重新创业。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十六)建设孵化基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照创业基地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由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奖励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建各级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评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制订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等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驻青高等院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城市等创建活动,选树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树立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促进周和创业知识大赛等活动,评选表彰创业明星,对推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切实推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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