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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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9期
  • 发布日期 2009-05-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2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努力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市内农民工就业岗位。结合我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产业布局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返乡农民工。2009年,实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
      (二)努力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建设,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以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和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裁员报告制度。
      (三)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在农村供水、用电、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中,要尽量多的使用返乡农民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农村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发展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地区二、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大转移就业容量,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对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免费为本市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在省内外建立100个劳务基地,通过市场招聘、跨区域对接、劳务合作等方式,做好农民工资源有效配置,对农民工就业提供专项帮扶。
      二、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五)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各区市要围绕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引导培训机构围绕市场需求组织农民工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的不同意愿,分类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正在求职的农民工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对在职的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稳定就业能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技能;对毕业2年内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六)完善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各区市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落实培训配套资金。对经过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对正在求职的本市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稳定农民工队伍的重要任务,鼓励行业、企业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自身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承担本行业、企业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农民工培训。对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八)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中小企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我市有关农民工创业政策规定,扶持返乡农民工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原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强化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体系,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对农民工开展以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的骨干。对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要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十)强化农民工创业服务。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色通道”。要引导返乡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要做好农民工创业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当前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重点,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其中,属于微利贴息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
      (十一)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继续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积极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卡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建立劳动保障、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十三)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农民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完善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各类矛盾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防止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逃匿等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
      (十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耕地仍然是农民工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处理、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要及时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十八)建立农民工动态监测制度。市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各区市要将人力资源市场、招收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和外出务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镇作为监控定点,定期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对重大情况、突发情况要随时报告。要完善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措施,发挥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进村入户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务工地点、务工行业、返乡原因和返乡后的择业意向,全面掌握农民工返乡的动向、规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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