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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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8期
  • 成文日期 2009-05-08
  • 发布日期 2009-05-0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9〕1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09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其中,对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区(市)级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规定月份的条件下,要统一按照市级统筹地区降低费率的险种、额度和时间执行;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规定月份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降低费率意见。区(市)级统筹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上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对困难企业支付稳岗补贴。对我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已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经贸(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度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关停的企业,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依法规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积极扩大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四)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社会影响分析,明确就业岗位增加数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对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做出具体安排。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1%、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1%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内四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000个,其中政府开发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五市三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八)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内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九)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广泛开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创新模式,开展创业型区市、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前,我市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五市三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进就业工作
      (十)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十一)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和增加就业机会,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帮扶活动。加大政策性扶持岗位开发力度,特别是结合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开辟新的领域,满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平台的作用,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建立完善劳务合作基地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机制,引导农民工跨区域有序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工作。拓宽安置渠道,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十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职培训或转岗培训;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通过企业、培训机构等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继续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十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府补贴落实到位。对困难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从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将其认定为职业培训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和优进劣退管理制度。对已认定的职业培训基地,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在抓好已立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建好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密切相关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各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适应本地区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五、实施专项行动,强化就业服务
      (十七)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府与企业、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伙伴关系,全面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市发改、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经常深入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困难企业,要送岗位、送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十八)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坚持人本服务理念,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和分类创业服务,重点围绕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量身定制创业援助计划。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
      (十九)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政府开发、政策扶持、市场配置、创业带动等各种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做好新增就业岗位与新建项目、企业的对接,实现就业岗位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周”、“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进校园”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抓好就业工作落实。各级要强化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国有控股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促进就业工作落实。
      (二十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关于做好就业工作已列入市级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相关指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十二)加强用工监测和失业预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究判断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搞好用工对接。要制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到实名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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