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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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7期
  • 发布日期 2009-05-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是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稳定就业局势的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为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在职培训,稳定用工岗位
      (一)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各区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政府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全市各行业、企业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生产、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保证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鼓励企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其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技工教育,承担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各级政府对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三)突出培训实效性。各行业、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企业既可以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也可以根据岗位设置需要,进行岗位单项技能培训或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各种适应性培训。在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安排上,要妥善处理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的关系,采取灵活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搞好培训鉴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广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活动,宣传培训政策,了解企业培训需求,指导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培训师资、培训教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培训结束的企业,要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的,在鉴定收费上给予优惠,其中对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鉴定费;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加强失业人员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五)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区市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失业人员培训2万人。
      (六)强化职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就业形势、求职技巧等知识。对有培训需求的,要及时提供相关培训政策和培训机构信息,并指导其结合本人实际及市场需求等,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对有自谋职业和创业愿望的,要进行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七)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失业保险基金或政府促进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培训机构核拨培训补贴时,要将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情况相挂钩,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拨付培训费补贴。
      三、加强返乡农民工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
      (八)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各区市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落实培训配套资金,对正在求职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每年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市财政按规定对各区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给予资金补助。2009年,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2万人。
      (九)强化培训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指导范围,以村(居)为单位建立台账,动态掌握返乡农民工的求职和培训需求信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选择集市、车站等人口集聚区,通过发放明白纸、设置宣传栏、咨询台等形式,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活动。村(居)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开展入户宣传活动,将培训政策送到返乡农民工。
      (十)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重点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各区市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和培训需求,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培训。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企业、劳务输出机构联系,实现培训与就业有效对接。
      四、加强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做好技能人才储备
      (十一)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本市城乡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1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十二)建立技能储备制度。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了解毕业生的就业稳定情况,全面掌握规模以上关停企业、搬迁企业和拟裁员企业的有关信息。对因企业经营困难待岗的毕业生,主动与企业合作联合进行培训;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裁员的毕业生,要召回学校进行技能培训。其中对学校召回进行2年制高级班学习的中级职业资格毕业生,注册学籍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十三)加强就业岗位对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要积极开展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提供就业岗位对接服务,并将毕业生信息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五、强化大学生培训鉴定服务,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十四)建立鉴定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职业院校与职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对接服务,支持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五)建立创业培训补贴制度。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各区市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推动驻青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要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重点围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方面,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
      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十七)整合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发挥规模优势,创新培训模式,开展联合办学,实施“订单教育”和“订单培训”,办出品牌和特色。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职业培训向中高端发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规范发展。
      (十八)建立培训招投标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竞争参与培训。中标后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各类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后,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十九)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培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重点查看培训机构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到课出勤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等。对在检查中发现培训机构不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培训课时缩水、教学质量低的,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取消该班次培训班培训补贴资格。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区市要将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就业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和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协调,努力开发适合市场需求和行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培训项目,抓好培训组织管理,完善职业培训模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共同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强各类职业培训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企业在职职工等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转岗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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