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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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5期
  • 成文日期 2009-02-20
  • 发布日期 2009-02-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1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和问责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3年的专项行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特别是依法经营、组织保障、宣传教育、职工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投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要求等10个方面(以下简称“10个方面”)的责任要落实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通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专项行动从2009年年初开始,到2011年年底结束。
      (一)宣传发动和试点阶段
      1宣传发动。市政府统一启动“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2制定《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制定《级别评定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冶金、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和渔业等11个重点行业的《级别评定标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其他行业的《级别评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自行制定。《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
      3培训和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负责级别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系统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级别评定标准》和级别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分行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选择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和《级别评定标准》,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2010年全面开展级别评定和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二)级别评定和分类整改阶段
      1评定程序和依据。级别评定工作原则上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以区市政府(管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依下列条件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定为A级。其中,获得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3年(不含)以上并通过复评认证和依据国家标准达到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均可直接定为A级。
      B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定为B级。其中,获得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1年(不含)以上和依据国家、省、市标准评定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可直接定为B级。
      C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为C级。
      D级: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定为D级。
      2级别评定步骤
      第一步,自查自评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根据得分情况确定级别等级,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初审分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分类,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复核确认。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初审分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拟确认为A、D级的,报区市政府安委办确定。区市政府安委办将确定为A、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反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保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后,由保税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现场初审分类,由管委会安委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复核确认,并将确定为A、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经现场初审后确认等级,报市政府安委办确定。
      3分类整改。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1)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后,市及各区市、保税区和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权限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予以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查处,并以黑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区市级和保税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需调整的,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整改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从2011年9月至年底。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专项行动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区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30%以上,B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60%以上,C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全面消除D级生产经营单位。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达到B级以上。
      3各级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惩戒措施
      (一)对评定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如下惩戒措施,督促其落实整改工作。
      1按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通报,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提高其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率。
      2取消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级劳模评选资格。
      3建议有关部门暂缓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4安监部门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评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按安全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1暂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落实整改资金和限定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或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由区市政府和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并以黑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
      2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通报,建议停止其信贷支持,提高其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率。
      3安监部门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取消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对未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资格。
      五、职责分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5号),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和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作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有色)、发电、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市经贸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和商场、市场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爆器材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公众聚集场所防火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市交通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水上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港口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客货运输站(场)、公共交通、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单位等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市建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7市水利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和卫生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1市旅游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旅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2市粮食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3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信息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4市农机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农机行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5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6市文化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文化系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7青岛海事局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海上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8市政府国资委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所出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
      19市气象局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涉及防雷设施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0市工商局负责无需前置审批且法律法规规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
      21市质监局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2市外经贸局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外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3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协助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非法矿山的关闭和取缔工作。
      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查。各区市政府和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既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多发的,以及借机随意设卡、刁难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市将非煤矿山、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冶金、建材、机械制造、商贸、旅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渔业等15个行业和领域作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实行重点突破,重点攻坚,抓出成效。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工作重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协调配合。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注重工作创新。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网格化监管机制建设、全员安全素质培训工程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务求实效,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级别评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搞好舆论宣传。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好活动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活动新闻,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1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青岛市行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申请表(略)
      3青岛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工作进度表(季度)(略)
      
      附件1: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惠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李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为 市安监局局长
          王锦妹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发令 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员:姜集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 勇 市经贸委副主任
         赵迎春 市交通委副主任
         迟殿谋 市建委副主任
         孙炜市 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韩光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仁和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金柯寿 市教育局副局长
         丛春雷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房克俭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平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骆万飞 市旅游局副局长
         洪 光 市气象局副局长
         丛 彦 市外经贸局副巡视员
         吴鲁沂 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志颖 市农委副主任、农机管理局局长
         张义秀 市林业局副局长
         隋立本 青岛海事局副局长
      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分管领导兼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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