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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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3期
  • 成文日期 2009-01-20
  • 发布日期 2009-01-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购资格
      (一)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二)申请人的核定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申请人收入的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四)申请人财产的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以下财产: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二、销售购买
      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销)售公告制度。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购房资格登记和购房申请登记时间及地点等。
      (一)购房资格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资格登记按项目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报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委托查询书;
      (8)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3备案登记。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区住房保障机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据此予以登记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不予登记并发放《不予资格登记通知书》。
      4购房资格变更。已完成购房资格登记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变更手续。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但本批次未购房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购房资格登记项目后,参加一年内其他批次项目的购房申请登记。其中,持有《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变更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购房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对2008至2010年内每次参加购房申请登记且均未入围的申请人,再次参加购房申请登记时可直接进入正式入围名单。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轮候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优先用于市财力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程序另行制定。
      三、预售许可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申办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用地批文和房地产权证,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投资额的证明;
      7销售方案,方案中应当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竣工交付日期,拆迁安置面积、安置套数、安置明细,销售面积、套数、房屋明细,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总平面配置图(红线标注所申请楼座位置)、分层平面图;
      8工程施工合同;
      9拆迁房屋注销证明;
      10房屋预测绘报告;
      11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
      12住宅、经营性网点门牌号码证明及新旧楼号对照表;
      13销售房屋明码标价书及拆迁安置房屋明细表;
      14《青岛市物业管理用房预留协议书》;
      15《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试行)》;
      16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使用《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和《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收益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10号)确定;超出以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除以系数08确定。
      五、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准购证明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出具准购证明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六、档案管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档案,负责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等工作,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加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对已办理资格登记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财产等状况出现变动时,应实施调查更新。
      集资建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其销售购买程序、申购条件、购买标准、销售价格、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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