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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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93期
  • 成文日期 2009-12-11
  • 发布日期 2018-12-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指导方针

      2.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2.1 适用范围

      2.2 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3.3 市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预案及演练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宣传和培训

      5.灾害的信息管理

      5.1 灾害响应的分级管理

      5.2 灾情报告

      5.3 灾情核定

      5.4 灾情发布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2 应急响应行动

      6.3 应急响应程序

      6.4 四级响应

      6.5 三级响应

      6.6 二级响应

      6.7 一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7.2 恢复重建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指导方针

      1.4.1 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4.2 各级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2.1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2.1 自然灾害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单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口死亡;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4)区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指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25%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2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1)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在国家、省、市发布有关自然灾害临灾预报、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灾害以上灾情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情况。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共22个(应急机构如图1所示)。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3.3 市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传达和反馈市政府领导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批示和办理情况;负责指导检查本预案的编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协调本市地产救灾物资、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建委: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委: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农委: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双拥办: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青岛警备区: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卫生局: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状况;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地震局: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各级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实现。

      4.2 物资准备

      4.2.1 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机制。

      4.2.2 市、区(市)、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是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 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食品采购供应机制。

      4.2.5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灾害发生后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数码相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4.5.2 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 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成具备专业特长、门类齐全的志愿者队伍。

      4.6 预案及演练

      4.6.1 区(市)政府、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市)政府、镇(街道)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

      4.7.2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捐赠。

      4.8 宣传和培训

      4.8.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1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灾害的信息管理

      5.1 灾害响应的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处置;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市)政府统一处置。

      5.2 灾情报告

      5.2.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4)已救济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口粮数量、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伤病人口、伤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间数、户数、住房款额。

      5.2.2 灾情报告时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向市政府报告灾情,青岛市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厅、局。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情况。

      (4)灾情核报

      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48小时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5.2.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3 灾情核定

      5.3.1 各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自然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3.2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3.4 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6.1.2 一般灾害发生后,灾区镇(街道)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区(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6.1.3 较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1)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 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减灾委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6)根据需要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响应措施。对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 四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1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3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面积占25%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4.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 四级响应措施

      由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与受灾区市及时沟通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适情给予帮助。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6.5 三级响应

      6.5.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5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3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1000-2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5%-25%;

      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6.5.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6.5.3 三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确定预案启动;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2)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6.5.4 三级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6.6 二级响应

      6.6.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6-9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6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2000-4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6%-35%;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8000万元。

      6.6.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区(市)的情况汇报;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24小时与受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6.4 二级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7 一级响应

      6.7.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临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5%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

      6.7.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见图5):

      6.7.3 响应措施

      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灾区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6.7.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对因灾造成缺粮户,通过恢复生产、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7.1.1 对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各区(市)要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人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2 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市)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市)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区(市)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市)政府向市政府的《关于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市)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灾资金(物资)的筹备和灾后恢复重建。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各级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8.1.2 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救灾、森林防护工作分别按相关预案执行。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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