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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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92期
  • 成文日期 2009-12-11
  • 发布日期 2009-12-11
  • (青政发〔2009〕36号  QDCR-2016-000072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8年,市政府在市内七区试行建立了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试行以来,在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准确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际影响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要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市内七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在开展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五市也可结合实际,参照市内七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办法,开展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二、联动机制的实施对象
      我市联动机制的实施对象是市内七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先期试行城乡统一联动的崂山区和黄岛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区市探索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联动机制。物价、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要着手研究将联动对象扩大到全市所有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具体办法。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标准
      我市联动机制实行“双联动”政策。第一,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水平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实施联动。具体是: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同比平均指数出现上涨时启动联动机制,季度同比平均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在下一季度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季度10元。从2010年开始,根据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变化情况,每两年据实调整一次联动标准。第二,民政部门在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将年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对低保群体的实际影响情况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纳入调整基数范围。
      四、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市内四区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7∶3的比例负担,崂山、城阳、黄岛区由当地政府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为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低收入群众及时得到补贴保障,将联动机制中生活补贴发放的工作程序,由物价等部门实施前向市政府请示、经批准后实施,调整为根据规定条件启动实施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具体工作程序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另行确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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