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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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2期
  • 成文日期 2009-01-16
  • 发布日期 2009-01-16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双向选择、创业就业机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就业教育,强化技能培训,完善支持创业、就业功能,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稳定并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各区市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下发),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
      (四)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市政府也要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立区(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驻青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2009年,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500万元资金,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贴,逐步构建市、区(市)、高校多位一体的创业孵化体系。
      三、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加大市场就业工作力度,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与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人才市场资源,加大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研究制定减免毕业生求职、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费用的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负。
      (六)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从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700名到农村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对优秀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由现在的3年服务期延长到6年,6年服务期满后,在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聘用。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同时,全面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八)充分发挥见习培训基地作用,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扩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150个左右,进一步增加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数量。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企业、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分别按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
      (九)根据今年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计划,有针对性地从我市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通过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及服务外包等方式,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
      (十)市、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规范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属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十二)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特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环境
      (十四)各级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市、区(市)要建立以人事服务和管理为主体,劳动保障、教育、户籍管理和工商财税等相统一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一门式”便捷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十五)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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