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五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2期
  • 成文日期 2009-01-05
  • 发布日期 2009-01-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方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和租赁的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房地产市场网络信息系统,提供房地产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网上操作资格。
      第六条 经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7日内持信息变更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者出租经纪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备案,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物理和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再次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资料,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时,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即时给予合同编号。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双方达成交易的,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的服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网上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