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车用燃油质量升级的通告(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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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88期
  • 成文日期 2009-09-21
  • 发布日期 2009-09-21
  •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国Ⅲ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Ⅲ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规定的车用汽油(Ⅲ)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
      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GB19147—2009《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低硫车用柴油。
      二、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国Ⅲ汽油”、“国Ⅲ柴油”字样标识,并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车用燃油质量升级后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市车用燃油生产、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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