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青岛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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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度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88期
  • 成文日期 2009-09-07
  • 发布日期 2009-09-0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9〕1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现就建立健全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以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规范生态补偿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机制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坚持以生活饮用水源生态补偿为重点,制定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办法;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将生态补偿扩展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二)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明晰权利义务,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成本,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借鉴国内外经验,坚持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引导,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方式,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方式。
      (四)共建共享、协调发展。按照各级负责、部门合力、全民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共同享受环保成果的要求,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关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市各区域生态保护的共同提高。
      三、生态补偿的重点
      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将生态补偿的重点放在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等主要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尽快启动大沽河流域和崂山水库等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工作,制定具体的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监督考核的内容,进一步提高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水平。区市应根据本区域生态保护情况确定生态补偿重点,积极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五市政府,应根据区域实际,划定本区域的重点补偿范围,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
      四、生态补偿的政策制度
      围绕生态补偿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生态补偿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生态补偿实施情况部门审计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生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为实施生态补偿提供政策法制保障。
      五、生态补偿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研究和实践,逐步将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发改、财政、环保、经贸、水利、城建、农业、林业、科技、国土资源房管、海洋渔业、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财政投资力度。目前已设立新农村建设、排污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村改厕资金,农村改水、水利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原资金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生态补偿的要求,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调整资金使用重点,将财政资金向水源保护、森林保护、湿地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方面倾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生态补偿财政预算安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争取上级财政各类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加强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积极开展各类生态保护和建设。区市政府也要积极安排财政资金,优先补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范围和项目。
      (三)完善科技支撑保障。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量评估测算和评价办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结合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环境空气达标等情况,探索各类生态补偿的量化方式,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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