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09年第17期
总期刊数
总第187期
成文日期
2009-08-26
发布日期
2009-08-26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9〕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工程任务,完善社区商业建设,增强市场便民、利民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09年,全面完成市区35处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任务,使市区50%的农贸市场达到“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量器具统一化、设施人性化、消费安全化”的国家标准化示范农贸市场的要求。其中:市南区8处、市北区7处、四方区6处、李沧区6处、崂山区4处、城阳区2处、黄岛区2处。同时,组织完成非法早夜市、摊点群的清理、规范任务。
二、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重点抓好建设改造和规范管理两个方面工作。在建设改造方面,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重点组织对农贸市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软硬件设施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在规范管理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考核制度和办法;对现有早夜市、摊点群,能归入农贸市场的可就近归入农贸市场经营管理;鼓励市场主办单位依托农贸市场开办早夜市;对部分网点不足、居民购物不便区域,各区可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在不占路经营、不扰民、不影响环境卫生和农贸市场经营的前提下,试点开办早夜市;对自行设置,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居民日常生活以及农贸市场正常经营的非法早夜市、摊点群,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实施步骤。按照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青岛市推进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前阶段部署、申报的基础上,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9月4日前,各区组织完成申报示范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制定、审查和论证,并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查备案。
2.9月中旬前,各区完成清理、规范非法早夜市、摊点群工作方案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10月31日前,各区指导和督促完成辖区内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工程建设改造工作任务。
4.11月30日前,各区完成辖区内非法早夜市和摊点群的清理、规范任务。市政府组织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验收。
5.12月上旬,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清理、规范非法早夜市、摊点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标准要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部门联动、属地化管理、分区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是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清理、规范非法早夜市、摊点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市场主办单位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时间要求和标准实施升级改造。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联动,落实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的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放心消费。市经贸委负责制定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进行终审,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并会同市经贸委,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推进清理、规范非法早夜市、摊点群工作,定期对各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农贸市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抓好市场食品安全和其他商品质量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注意总结和宣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质量和标准。各区在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先行,按标准组织好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制定、审查和论证工作,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建设改造方案,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按照确定的方案实施升级改造。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两个方面的需求,指导辖区农贸市场进一步优化摊位结构,提高摊位利用率;要降低入市门槛,保持摊位租赁费用和商品价格的稳定,为市场周边非法占路商贩入市经营创造条件。早夜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权限、程序依法设立。清理、规范非法早夜市、摊点群工作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不走过场,不搞“一阵风”和“一刀切”。
(四)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工程建设改造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扶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对各区流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部分升级改造成效明显、管理到位、示范性强的农贸市场进行奖励。各区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根据财力情况加大投入,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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